1、户外广告合同 合同号№ 009
比什凯克市 2015年6月4日
以总经理阿波思达B.A.为代表的《编辑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
2、下称执行方,以 为代表的《 吉尔吉斯天邦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下称订购方,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如下:
1. 合同对象
1.1执行方按订购方规定,负责每周依次为汽车司机推送宣传性的文章,照片,方案及其他广告产品(以下简称宣传材料)。
2. 双方的责任
2.1 订购方应提供给执行方数字形式 电子版?的原始资料,包括照片,广告样本,纸质宣传本及其他图文资料。
2.2 订购方应及时支付执行方宣传材料的制作服务费。
2.3 本合同履行完后,执行方应将订购方提供的材料(文章,照片及其他资料)全部归还给订购方。
3、
2.4 执行方应根据订购方要求在报纸上投放宣传资料,遵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应保证对订购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无权将该信息转交第三方。
2.5 执行方应将宣传材料发行的分数和发往地区告知订购方。
3.支付形式及条件
3.1 本合同使用货币为索姆(сом)
3.2 支付形式:订购方以现金支付或转账至指定账户。
支付条件:月付。按所缴纳金额的100%开具发票。
支付期限:每月10日前支付款项。
4 规格,区域及周期
4.1执行方在报纸的彩叶部分定期刊登订购方的宣传资料,大小为500cm²,每期一份,共30期。
4.2宣传材料是黑白和彩色
4、的A3纸。
5 合同有效期
5.1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截止到2016年1月1日。
5.2如一方想解除本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另一方。
6 特殊条款
6.1 如果订购方预增大广告投放面积,应与执行方在本合同框架下签订补充协议。
6.2 如果宣传资料有任何改变(内容,周期等)或者按订购方的要求移除广告内容,这些变动都应在周刊出版前三天提交给执行方。
7其他条款
7.1如因执行方过失导致不能遵守宣传材料的投放周期,执行方应在接下来的星期重新投放该广告。如不按该方式抵偿,执行方应返还或以其他方式偿还订购方损失。
7.2 如订购方未及时支付费用,则执行方有权不刊登订购方的广告。
7.3 在本合同项下,过错方承担全部罚款制裁。
7.4订购方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8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免责。
9仲裁
双方的争议和分歧,如不能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则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当地法律条款,提交仲裁机构。
双方法定地址
执行方:比什凯克市,十月区,苏优姆芭耶娃街,14
ИНН:00811199610076,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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