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广告合同 合同号 009 比什凯克市 2015年6月4日 以总经理阿波思达B.A.为代表的编辑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下称执行方,以 为代表的 吉尔吉斯天邦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下称订购方,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如下:1. 合同对象1.1执行方按订购方规定,负责每周依次为汽车司机推送宣传性的文章,照片,方案及其他广告产品(以下简称宣传材料)。2. 双方的责任 2.1 订购方应提供给执行方数字形式 电子版?的原始资料,包括照片,广告样本,纸质宣传本及其他图文资料。 2.2 订购方应及时支付执行方宣传材料的制作服务费。 2.3 本合同履行完后,执行方应将订购方提供的材料(文章
2、,照片及其他资料)全部归还给订购方。 2.4 执行方应根据订购方要求在报纸上投放宣传资料,遵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应保证对订购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无权将该信息转交第三方。 2.5 执行方应将宣传材料发行的分数和发往地区告知订购方。3.支付形式及条件3.1 本合同使用货币为索姆() 3.2 支付形式:订购方以现金支付或转账至指定账户。支付条件:月付。按所缴纳金额的100%开具发票。支付期限:每月10日前支付款项。4 规格,区域及周期4.1执行方在报纸的彩叶部分定期刊登订购方的宣传资料,大小为500cm,每期一份,共30期。4.2宣传材料是黑白和彩色的A3纸。5 合同有效期5.1合同至签
3、订之日起生效,截止到2016年1月1日。5.2如一方想解除本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另一方。6 特殊条款6.1 如果订购方预增大广告投放面积,应与执行方在本合同框架下签订补充协议。 62 如果宣传资料有任何改变(内容,周期等)或者按订购方的要求移除广告内容,这些变动都应在周刊出版前三天提交给执行方。 7其他条款7.1如因执行方过失导致不能遵守宣传材料的投放周期,执行方应在接下来的星期重新投放该广告。如不按该方式抵偿,执行方应返还或以其他方式偿还订购方损失。7.2 如订购方未及时支付费用,则执行方有权不刊登订购方的广告。7.3 在本合同项下,过错方承担全部罚款制裁。7.4订购方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8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免责。9仲裁双方的争议和分歧,如不能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则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当地法律条款,提交仲裁机构。双方法定地址执行方:比什凯克市,十月区,苏优姆芭耶娃街,14:00811199610076, 00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