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协议签约承诺
XX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X人社〔2016〕XX号)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我院已完成与XX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有关“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签约,并作以下承诺:
1、在2017年7月31日前已完成本院所有执业医师《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约。
2、按要求完成“阳光医保智能审核平台”医保医师的信息上传及动态调整。
3、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工作。
4、向全体医师宣传医保政策,要求按服务协议的内容履行医师职责。
5、若违反《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将按协议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机构留存,第二联医保定点机构留存)
承诺单位: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