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翰林国际尾盘商铺全程推广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甲方: 乙方: 为使翰林国际尾盘商铺运作更为专业、科学和实效。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公司(下称甲方)自2011年5月15日起,正式委托新乡市丰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代理甲方翰林国际项目尾盘商铺全程推广策划、销售代理等工作。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特签定本合同,供双方信守。第一条:委托代理项目基本概况:双方合作项目:翰林国际项目尾盘商铺项目地址:位于新乡市健康路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南角项目建筑面积:商铺共 间,分别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第二条:委托方工作内容:尾盘商铺全程推广策划、销售代理(含招商执行)第三条:合同期限:自 年
2、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1、 保证项目的销售合法性。2、 提供售楼部搬迁、装修、装饰及办公用品给乙方至代理期满。3、 负责项目办理房产证、贷款等手续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 一切有关项目之其他合同文件 均须甲方签订盖章,乙方及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签订盖章均无效。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1、 乙方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地方、部门法规。2、 乙方负责项目全程策划和销售代理。3、 乙方负责承担在此期间项目招商、销售广告及推广活动的广告费用和营销人员工资费用。4、 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签署该项目商铺的招商租赁协议,及协助甲方收取商铺租赁保证
3、金和租赁租金。5、 乙方有权在甲方审定的单价的基础上上浮单价,并适当打折,但打折后以不低于甲方认定的单价为限,除甲方特别许可外。第六条:乙方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佣金收取约定1、 乙方的销售佣金以溢价形式提取。即所有可销售商铺的基本底价为 元/,超出底价部分扣除营业税 元/后归乙方所有。 2、 乙方的招商佣金提取每间商铺一个月租金。3、 以上资金由乙方代收扣除佣金后转给甲方4、乙方在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按乙方应得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第八条: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签约地法院裁定。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均具同等法律约束力,合同内容如有修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另行补充。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约地: 签约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