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北京海淀区建筑工程公司租赁站承租方:北京东方建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的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概况本房屋场地坐落于海淀区闵庄南里1号院内西北侧。其中房屋14间,面积250平方米。库房10间,面积800平方米。场地2000平方米。由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负责向承租方提供水电、安装三部电话。承租方负责使用费(费用每月结清一次)。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合同到期后如出租方继续出租,承租方可优先续租合同。第三条:租赁和租金的交纳租金每年共计26万元。每年
2、分二次付款,即每次付13万元。付款时间每半年的上一个月。第四条:合同违约责任与终止。合同履行中因其中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因国家占地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此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天数收取,余额退还承租方。双方如有特殊事情需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如违约按三个月租金赔付对方。第五条:其他承租方不得利用所租房屋等进行违法活动,并做好自身的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及卫生等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