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家居间合同书 (卖方专用)A合同编号: 委托人(卖方): 居间人: 双方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委托事项:委托人授权居间人办理有关下列不动产销售的各项事宜。二、 委托销售房屋的概况:1、所有权人 权状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2、具体位置: 省 市(县) 乡镇市区 路 号 栋 室。3、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公摊 平方米),有无增减物 。4、房屋结构: ;套型: ;朝向 ;楼层(总高): 所在 ;修建年代 。5、附带设施:天然气;水;电;供暖设施;热水;防盗门;有线电视;楼宇防盗系统;厨卫设备;固定物装修。6、有无车位: ;车位种类 。7、周边环境:学区 ;公交车站 市场 。8、
2、产权来源: 。9、本房屋是否落有家庭人员户口 。三、上述条件下的房产委托销售总价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该房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天然气安装费;地下室;其他 。)四、居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保证对委托标的物有出售的权利,产权清晰且不存在瑕疵; 2、委托人委托销售的标的物不论是居住、闲置、出租都应向居间人交付相应的证明,为尽快寻找到买主,委托人应配合居间人进行一切销售活动,包括在标的物上张贴广告; 3、委托人在合同生效后,对居间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随时研究协商解决; 4、积极配合
3、居间人的工作,按照居间人的要求,及时到场签署买卖定金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房产买卖文书,并严格履行房产买卖文书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5、如实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邮箱。 (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居间人应通过市场流通管道尽量寻找买方,且不定期的向委托人报告业务处理状况以至促成交易; 2、居间人在委托期间所作的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仅限常规广告)、买卖交涉、差旅等活动所发生的居间费用,均有居间人承担,居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委托人支付。六、报酬及支付期限: 居间人促成房地产转让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标的物总成交价的 %作为服务报酬,并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于居间人
4、七、注意事项:1、合同有效期间,若买方出价承购的条件与本合同书相当或较有利于委托人时,委托人同意居间人无须再另行通知,即可全权代理收受定金。委托人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先行通知居间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2、委托人没有按照居间人通知履行相关义务,居间人可以再次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自居间人通知发出日起三日内没有得到答复的,视为委托人拒绝履行义务。八、违约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视为违约,委托人须向居间人一次性支付委托销售总价 %的违约金。1、 在合同存续期间,委托人自行将标的物出售或另行委托中介者;2、 在合同存续期间,委托人单方终止合约者;3、 委托人单方终止合约后或委
5、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与居间人客户成交且查证属实者;4、 隐瞒房屋真实状况,由此产生纠纷者;5、 居间人以委托价格或高于委托价格找到买主后,委托人仍然拒绝出售房产者;6、 经居间人通知后,不按照居间人的要求到场签署买卖定金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房地产买卖文书者;7、 拒不履行买卖定金合同所定的义务;8、 不按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佣金者;如有以上情况出现,委托人需按本条款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拒付,居间人有权通过诉讼向委托人追偿。此时,委托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九、委托人附赠买方的设备: 。十、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委托人委托该房屋销售总价额为人民币 元
6、整。(小写¥ 元);2、该房屋所产生的产权纠纷、经济纠纷均有委托人承担;3、成交后委托人须积极配合买方办理产权更名等事宜,如该房屋有委托人家庭或相关联人员的户口应在一月内迁出;4、房屋成交后委托人须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 %佣金;5、以上条款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十一、合同附件:委托人与房产买方签署的各项买卖文书,如买卖定金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均为本合同附件。委托人如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十二、如遇合同的内容变更,合同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十三、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居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十四、本合约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 身份证号: 经办经纪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现住址: 电子邮件: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