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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造合同会计处理指引》.docx

1、 “营改增”后建造合同会计处理指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就营改增后工程项目建造合同有关账务处理规范如下: 一、 境内工程承包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11% 以下举例说明: A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合同总价2220万元(含税),预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成本1600万元。本月(假设为11月)购入

2、材料300万,进项税额51万,领用材料400万,机械租赁费30万元,计提工资90万元。本月以前已确认收入1400万元、成本1190万元,本月完工进度100%。每个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为当月确认收入的90%,年末实际累计结算工程款2100万元(不含税)。 11月账务处理如下: 1.采购材料 借:材料采购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1 贷:银行存款等 351 2.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300 贷:材料采购

3、 300 3.领用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4.支付租赁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1 贷:银行存款 35.1 5.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 9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90 6.11月确认收入、成本 收入=2000*100%-

4、1400=600万元 成本=1600*100%-1190=410万元 毛利=600-410=19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7.11月结算工程进度款=600*90%=540万元 销项税=600*90%*11%=59.4万元 借:应收账款 599.4 贷:工程结算 5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9.4 【注】销售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

5、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结算工程款540万元,因此销项税申报金额为540*0.11=59.4万元。进项税额=51+5.1=56.1万元,因此11月应纳税额=59.4-56.1=3.3万元。 月末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次月)12月申报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贷:银行存款 3.3

6、 年末账务处理如下: 1.年末累计结算工程款2100万元,前期已结算工程款(1400+600)*90%=1800万元 因此12月结算工程款2100-1800=300万元 销项税=300*11%=33万元,假设12月无进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次月申报上交时: 借:应

7、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贷:银行存款 33 3.工程完工,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累计确认成本1600万元 累计结算工程款2100万元 累计确认毛利=2100-1600=500万元 借:工程结算 21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6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8、〔2016〕36号指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购进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举例1】A企业一项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月结算工程款309万元(

9、含税)。本月账务处理如下: 应纳税额=309÷(1+3%)×3%=9 借:应收账款 309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9 【举例2】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0月与甲方签订了一项安装工程,并在当月办理了开工许可证开始施工,施工地点在X市(非A企业机构所在地)A企业将承接的该工程下的一子项工程又分包给了B企业。2016年6月,甲方签字确认当月工程进度款为515万元(含税),A企业当月支付分包B单位206万元(含税),则本月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应

10、预缴税款=(515-206)÷(1+3%)×3%=9 借:应收账款 515 贷:工程结算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6 贷:应付账款 206 二、 境外工程承包 (一)境外建筑施工的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11、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工程项目下物资出口的材料购销业务账务处理 1).以公司名义直接出口(免、抵、退) 【举例1】公司出口一批搅拌站零件,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4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搅拌站零件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12、税额=200*(17%-15%)=4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100*17%-(34-4)-3=-1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15%=30万元 因为|-16|<30,所以本期应退税额=本期末留抵税额=16万元 本期免抵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本期应退税额=30-16=14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4 贷:银行存款 234 2.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13、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3.出口搅拌站零件: 收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4.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外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产品外销成本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5.本期应退税额16万和免抵税额14万: 借: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XX税务局

14、 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1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 【举例2】公司出口一批搅拌站零件,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4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搅拌站零件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4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100*17%-(68-4)-5=-5

15、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15%=30万元 因为|-52|>30,所以本期应退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30万元 本期免抵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本期应退税额=30-30=0 4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52-30=22万元 账务处理: 1.购进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8 贷:银行存款 468 2.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3.出口搅拌站零件: 收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4.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外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产品外销成本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5.本期应退税额30万、免抵税额0: 借: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XX税务局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 30 【举例3】公司出口一批搅拌站零件,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4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收款234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搅拌站零件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4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200*17%-(17-4)-3=18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15%=30万元 本期退税额=0,本期免抵税额=30万元 4月末无留抵税额。 账务处

18、理: 1.购进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4 3.出口搅拌站零件: 收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 200 4.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外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产品外销成本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5.本期免抵税额3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 2).总包方国外承接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工程向下的物资以总包方名义出口 实质是将材料销售给总包方,以总包方名义出口,视同国内销售业务,账务处理同一般内销业务。 【举例】甲企业承接一项合同价格10000万的境外总包工程合同,甲企业将该项工

20、程分包给国内A企业,分包价9500万。该分包工程向下含设备及材料购销合同金额5000万,假设2016年6月1日,该境外工程需一批材料,A公司即在国内采购该批材料,以600万元(不含税)销售给甲公司,由甲报关出口到境外施工地,该批材料采购价格500万元(不含税)。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85 贷:银行存款 585 借:应收账款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2 参考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年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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