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店面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仓山区东升街道东园路10号金辉莱茵城5#楼1层05店面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 甲方店面租给乙方,租期为 年,从20 年 月 日到20 年 月 日止。二、 乙方必须在(公历)每月 日前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下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权甲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没收押金。在乙方承租期满一年后,甲方可以增加租金,但不超过原来租金的10%。三、 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财产妥善爱护使用,并负责维修,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乙方不得擅自增容和拉搭,偷电偷水,拖欠水电费用;不得将该房屋
2、用于非法活动。四、 水费、电费、电视闭路费、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它一切因乙方租赁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缴纳。五、 乙方如需装修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自付,租赁期满装修部分不得拆除。六、 乙方不得将店面转让给他人使用,乙方在租赁未到期间,需要解除合同时甲方将没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须得先通过甲方同意,由甲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再退还乙方押金。七、 乙方租赁期满,必须将店面、房间完整无损交还甲方,所经营的商品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续租,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八、 本合同订立之日,乙方须交押金人民币元整合本月租金人民币元整给甲方,合同期满,如果乙方没有违约,甲方将押金归还乙方。如对店面有不当的损坏,则视损坏程度扣除适当的押金。九、 本合同签订之前店面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店面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