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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期货保密制度.doc

1、长江期货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2004年10月20日长江期货发[2004]27号文件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所称各部门是指公司已成立的各部门、相应级别或直接隶属于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 保密的密级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一)秘密是

2、一般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三)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五条 属公司秘密级的包括: (一)公司及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一般性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及可行性报告; (三)未标明“秘级程度”的公司、各部门文件及上级文件。 第六条 属公司机密级的信息包括: (一)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计划、经营战略、经营决策、营销政策和营销策划; (二) 未经发布的研究报告; (三) 投资决策报告; (四) 投资计划、

3、投资意向、投资时间; (五) 客户资料、期货交易、清算资料; (六) 期货的品种研究成果; (七) 财务报表、财务预算、稽核监察资料和其他财务资料; (八) 统计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九) 重要会议记录、纪要(办公会议纪要等); (十) 重要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 (十一) 公司人事档案、员工工资、劳务收入; (十二) 标明“机密”的公司文件、各部门文件及上级文件。 第七条 属公司绝密级的信息为: (一)有关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数据; (二)公司电脑系统的各种控制密码; (三)标明“绝密”的公司文件、各部门文件及上级文件。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八条

4、 属于公司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收发、传递、保管、外出携带,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查看、复印、复制、摘抄和向外界泄露; (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九条 公司重要的业务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保险装置,放置公司的机密信息,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通讯网络、计算机针对不同内容的资讯信息设置不同等级的防盗系统、保密程序,以免人为疏忽造成泄密。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数据应该根据其重要性、密级、应用需求等分别实施相应的加密措施,保密信息不得以明文形式存储和传送。 第十二条 重要业务岗位的

5、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一名部门负责人监交,原工作人员不得保留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任何资料,接收人应立即修改相应密码。 第十三条 属于保密范畴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登记;通过公司网络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保密信息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保密信息的,须经批准。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保密范畴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参加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

6、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 确定会议内容的传达范围; (五) 未经主办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会议录音。 第十六条 凡属公司文件,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名义收藏。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公司办公网络、电话进行监视、监听。 第十八条 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人事部,由综合人事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泄露公司秘密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民法》等法规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泄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泄密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保密措施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直至辞退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后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综合人事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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