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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作业程序说明表.doc

1、採購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14 項目名稱 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承辦單位 採購單位 相關單位 政風單位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第7條明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运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规定、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 妨礙採購效率。 (五) 浪費國家資源。 (六) 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 运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2、 (九) 运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 运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十一) 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十二) 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 运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 运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十五) 规定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六) 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十八) 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 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

3、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二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者: (一)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本準則第7條規定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依本準則第12條規定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1、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 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3、 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二)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準則第13條處置。 (三) 涉案人員為領有證書之採購專業人員者,如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4、10條第1項情形,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機關應告知主管機關,並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中刪除該員資格;如符协议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應告知主管機關註銷其及格證書。 (四) 涉案人員為機關推薦列名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遭約談、羈押或起訴者,推薦機關應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告知主管機關辦理涉案人員撤回推薦作業。 三、 辦理本法第4條、第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2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如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除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外,如波及

5、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另應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波及技術顧問企业之責任者,另依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四、 機關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 控制重點 一、 採購人員如有本準則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依本準則第12條、第13條規定處置。 二、 如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如波及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另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波及技術顧問企业之責任者,另依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6、 三、 屬採購專業人員或列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者,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及「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處理。 法令依據 一、 本法第95條(採購專業人員)及第112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05.01.06) 二、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8.04.26)、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106.01.24)。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23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號令(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四、 建築師法(5)、技師法(100.06.22)、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92.07.02)、刑事訴訟法第241條(105.06.22)。

7、 使用表單 無。 (機關名稱)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 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評估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 措施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 採購人員如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与否依本準則第12條、第13條規定處置。

8、二、 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与否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波及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与否另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各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波及技術顧問企业之責任者,与否另依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三、 屬採購專業人員或列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者,与否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及「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處理。 填表人: 複核: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評估表,就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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