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採購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14
項目名稱
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承辦單位
採購單位
相關單位
政風單位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第7條明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运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规定、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 妨礙採購效率。
(五) 浪費國家資源。
(六) 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 运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 运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 运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十一) 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十二) 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 运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 运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十五) 规定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六) 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十八) 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 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二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者:
(一)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本準則第7條規定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依本準則第12條規定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1、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 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3、 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二)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準則第13條處置。
(三) 涉案人員為領有證書之採購專業人員者,如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情形,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機關應告知主管機關,並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中刪除該員資格;如符协议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應告知主管機關註銷其及格證書。
(四) 涉案人員為機關推薦列名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遭約談、羈押或起訴者,推薦機關應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告知主管機關辦理涉案人員撤回推薦作業。
三、 辦理本法第4條、第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2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如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除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外,如波及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另應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波及技術顧問企业之責任者,另依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四、 機關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
控制重點
一、 採購人員如有本準則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依本準則第12條、第13條規定處置。
二、 如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如波及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另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波及技術顧問企业之責任者,另依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三、 屬採購專業人員或列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者,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及「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處理。
法令依據
一、 本法第95條(採購專業人員)及第112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05.01.06)
二、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8.04.26)、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106.01.24)。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23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號令(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四、 建築師法(5)、技師法(100.06.22)、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92.07.02)、刑事訴訟法第241條(105.06.22)。
使用表單
無。
(機關名稱)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 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評估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
措施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 採購人員如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与否依本準則第12條、第13條規定處置。
二、 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与否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波及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与否另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各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波及技術顧問企业之責任者,与否另依工程技術顧問企业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三、 屬採購專業人員或列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者,与否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及「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處理。
填表人: 複核: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評估表,就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