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协管员聘用、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村(居)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 (一)聘用人数 *所属乡(镇)办每个村(居)聘用协管员1名。 (二)聘用程序 各乡(镇)办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协管员的聘用,经各村(居)选拔推荐,乡(镇)办食安办审核批准,报区食安办备案。协管员一经录用,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每年一签,考核称职的,可连续聘用。聘用期间,原有身份保持不变。协管员由所在乡(镇)办食安办审核决定后解聘,并报区食安办备案。(三)聘用条件 (1)具有一定的
2、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2)年龄在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信息报送能力; (3)在本人负责的辖区内正常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4)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乡(镇)办食安办管理。 (四)工作职责(1)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2)根据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及农村集体用餐信息; (3)根据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办食安办及上级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食品(含农产品、保 健食
3、品、化妆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日常管理,做好相关记录并报乡(镇)办食安办备案; (4)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协助处置本辖区内的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参加乡(镇)办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其他活动;(6)完成区食安办及乡(镇)办食安办交办的其他任务。(五)聘用待遇自聘用合同签订当月起,聘用期内每个协管员每月工作经费100元,由区食安办统一发放。 二、管理(一)协管员工作纪律要求(1)不得泄露不利于食品监管执法的信息;(2)不得利用食品安全协
4、管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3)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管服务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4)不得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5)不得与监管服务对象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严禁采取粗暴野蛮的监管服务方式。 (二)对于违纪违规的协管员,情节较轻的,由乡(镇)办食安办予以诫勉约谈、责令改正;对于考核不称职的,扣发经费50元。 (三)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予以解聘: (1)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取财物的; (2)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3)粗暴对待监管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4)监管区域发生食品重大安全事件,协管员存在失职行为的; (5)对有两个连续不称职考核结果的; (6)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协管员资格的。 三、考核对于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由乡(镇)办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实行100分制,共设置4个大的考核项目,其中,监督工作35分、信息工作25分、宣传工作20分、综合工作20分。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以上包含本分值,以下不包含本分值)。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