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国家)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不当行为(1)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机关的级别高低、也不管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
2、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2)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一般国际义务国际罪行违反对人类至关重要的义务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1)同意:违背义务方违背的不得是国际强行法上的义务(如种族灭绝)(2)对抗与自卫:适度、必要(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违法性。(4)危难或紧急状态3.国际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4.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虽然没有不当行为,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
3、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外空探索: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石油污染:营运人单独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1. 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A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B修建任何设施需经对方许可。5.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
4、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6.领土的取得方式A 传统方式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添附:合法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割让:非强制合法 强制非法B 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合法7.边界国际实践中以山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方法8.边界制度(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9南极地区法律地位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冻结领土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二、海洋法海洋水域的划分及各部分制度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
5、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及飞机;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性质(1)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特点:“资源性”;“排他性”。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
6、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 (2)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4)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其他国家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总结: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船只及其船员;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大陆架:大陆架性质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范围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
7、不得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义务(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3)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其他国家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总结: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1公海范围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2各国在公海的权利或
8、自由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自由3公海船舶碰撞管辖权对船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国籍国或船旗国管辖;只有证书颁发国家有权吊销人员证书;只有船旗国对船舶进行刑事调查和扣押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登 临 权(临检权)紧 追 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且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同左对象非政府船舶和军舰(主体不能是对象)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域法律的船舶事由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外国船违反沿海国相关海域
9、法律遵循规则有合理根据;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1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不能从公海开始)-止于:他国领海2 先发停止信号再紧追3 不能中断,在公海可继续紧追总结:登临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登临、检查) 紧追权:在其他海域行使管辖延伸至公海国际海底区域(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大陆架以外)注意: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海底并非同一概念,公海海底有可能是大陆架(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3)开发:“平行开发制”:如果开发申请者探明了某一片矿区,它必须先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
10、,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挑选一块作为“保留区”由其企业部开发,另一块通过合同方式交由申请者开发,称为“合同区”三、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仅适用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国内载运权、空中禁区领空主权原则:非允莫入、领空立法权、空中禁区权、国内航线专营权2.损害赔偿制度目前采取推定过错原则3.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之行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劫持飞机;在
11、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引渡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外空法1. 五大公约 外空公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五个公约中,中国没有加入月球协定2外空活动法主要制度(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1)登记制度(双重登记制)本国登记+UN秘书长总登记;多国发射共同决定择一国登记;登记过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2)营救制度对象:宇航员立即通知(发射国+UN秘书长);尽力营救;安全交还(发射国应支付有关保管、交还费用)(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发射国:A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B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C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外空对外空:过失责任如果都没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如果都有过错,则各自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外空对地面或飞行中飞机:绝对责任;外空先碰撞再致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损害:碰撞各方对地面损害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类似连带责任外空先碰撞再致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碰撞各方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受损;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受损;应发射国邀请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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