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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2012.doc

1、 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2) 为保障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求,本着合理开支,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外聘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出差类别。 (一)市内公出。上班时间离开公司到杭州市区范围内办理业务。 (二)市外出差。离开公司到杭州市区以外的地区办理业务。 (三)国(境)外出差。离开中国大陆到国外、境外办理业务。 第三条 出差审批程序。 (一)员工市内公出,应报部门经理同意,在留言板上注明外出的时间、地点、事由后外出。 (二)员工市外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单》,按

2、程序报批:普通岗位的员工经部门经理审批,部门副经理以上岗位的员工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若因事务紧急临时无法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的,可用电话等方式申报,事后应补办《出差申请单》,否则不予办理差旅费报销。 (三)员工国外出差,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 出差的员工凭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并将《出差申请单》交综合部办理考勤手续。试用期人员的差旅费应由同行的正式员工代办。 第五条 出差人员必须按核定期限返回公司。如因工作需要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返回的,应用电话向原审批人申请延长出差期限,否则不予办理费用报销。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

3、贴费及其它。 (一)交通费:报销飞机票、火车票(普通岗位的员工可乘坐硬座、晚上20:00以后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的硬卧及动车、高铁;副总经理及以上岗位根据需要可乘坐软座或软卧)、长途汽车票、机场往返班车票、订票手续费、经原审批人批准的退票费。出差期间公司安排车辆的,由驾驶员按相关规定报销交通费用。在市内公出和出差地的市区应尽量乘坐公交汽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出租车票一般不予报销(晚上20:00点至次日凌晨6点仍在出差途中的可予报销市内出租车票);其他特殊情况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员工乘坐飞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1、副总经理级以上岗位员工出差根据需要可乘坐飞机。 2

4、部门经理级岗位的员工出差,根据需要,可乘坐票价6折及以下的飞机;超过6折的应事先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部门副经理级岗位的员工出差,根据需要,可乘坐票价5折及以下的飞机;超过5折的应事先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普通岗位的员工出差,根据需要,事先经本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乘坐票价4折及以下的飞机;超过4折的应事先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部门经理级及以下员工往返机场应乘坐机场班车。 6、员工出差机票由综合部按《购机票审批单》规定的程序统一订购。 (三)住宿费:按员工不同岗位等级、不同出差区域确定住宿费报销标准(见下表) 员工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表 岗

5、位等级 出差区域及住宿费销标准(元/人天) 超标部分 负担比例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粤闽苏浙地区、各省会城市及大连青岛 其他 地区 公司 个人 一级 实 报 实 销 二至三级 300 260 200 70 % 30 % 四至六级 240 210 160 70 % 30 % 七级及以下 160 140 120 70 % 30 % 备注:1、出差期间未报销住宿费的,可按上述标准的40%给予补贴。 2、当晚20:00到次日6:00期间持硬座火车票连续乘车超过6个小时且无当天住宿发票的,每人每次补贴50元。 3、当晚20:0

6、0以后抵达出差目的地,当天的住宿费标准可上浮30%。 4、性别相同的二位员工一起出差,应合住双人房间,住宿费可按较高等级单人标准上浮40%,发票由较高等级的人员负责报销,并注明同行人。严禁分开报销,一旦发现,即加倍扣罚当事二人多报的房费。 5、因特殊原因超出住宿费标准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出差补贴费。 1、员工当天出差时间超过6小时的,出差补贴费标准为60元/天。 2、员工当天出差时间在3到6小时之间的,出差补贴费标准减半。 3、参加各类会议和商务活动,期间由组织方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另报销出差补贴费。 (五)出国人员差旅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董

7、事长批准后报销。 第七条 公司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员工乘坐飞机另外购买的人身保险、航空保险。 (二)员工借出差之便,事前经领导批准就近探亲访友、游览等绕道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费等。 (三)其它有关规定不予开支的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需事先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一)因领导临时指派紧急出差,而乘坐非规定的交通工具,需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因陪同重要客户或上级领导出差,而乘坐非规定的交通工具,需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在上次差旅费借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借支下一次差旅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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