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致: XX有限公司
自: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XX年X月X日
关于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备忘录
敬启者:
一、 基本情况
XX有限
2、公司(“XX”或“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计划申请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016年5月,XX进行重组,股东由X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XX。本次重组前后的股权结构对比情况详见附件。
2016年7月6日,XX、X证券、XX会计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就XX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本所律师留意到,在本次重组前后,XX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已发生一定变化,具体表现为:
在股权比例方面,XX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下降为3
3、1.82%,XX持股比例上不占优势。第一大股东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二大股东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相差变为3.58%,且全体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以上。
在董事选任方面,公司董事会五名董事中,XX仅占一席,除XX外,X、三名董事均为第三大股东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同时,XX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XX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XX担任公司总经理。XX未能控制董事会。
根据与公司的沟通,XX有意通过定向增发引入投资者,这将进一步稀释XX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
二、 对策建议
鉴于IPO对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和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
4、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意愿,为巩固XX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我们建议:
首先,由XX实际控制的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一致行动人》;
其次,若公司增资引入投资者,建议由XX担任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或参与增资以增强其对公司控制权。
三、 关注事项
根据与公司的沟通,2016年5月,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变更为5名董事,仅XX未发生变更,监事亦发生变更。鉴于IPO要求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将就XX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相关问题与公司保持进一步沟通。
100%
1.1875%
LP
LP
LP
重组前
LP
重组后
GP
GP
25.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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