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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模版.docx

1、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劳务派遣人员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公务员局机关,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厅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第四条 从严控制派遣人员数量,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使用。派遣人员应当安排在辅助性岗位,不宜安排在涉密岗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派遣人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 (一)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 遵纪守法,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单位工作及劳动纪律; (三) 具备与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及身体条件。其中,从事辅助管理工作的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勤工作的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四) 首次使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使用派遣人员应当事先审批,不得先进后报或超计划使用。 第七条 具体程序: (一) 申报需求。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填写省人力社保厅劳务派遣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厅人事处。厅人事处征求分管厅领导意见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二

3、) 遴选人员。用工单位应当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用工需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 1.发布招聘信息; 2.资格审查; 3.组织考试或考核; 4.组织体检; 5.确定拟使用人员。 (三) 信息备案。用工单位填写省人力社保厅劳务派遣人员备案表送厅人事处备案,并及时办理使用手续。机关处室使用的,同时抄送厅办公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3份,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各执1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用工单位应及时作出工作鉴定,

4、提出继续使用或终止使用的建议,并报厅人事处备案。机关处室使用的,同时抄送厅办公室。 第十条 派遣人员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负责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派遣人员离岗之前,用工单位应该按规定收回相关文件资料及电子文档、证件(食堂饭卡、临时出入证等)、办公用品等,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待遇。 (一) 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其他有关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考核情况自行制定标准。所需经费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按协议结算。 (二) 派遣人员最低工资福利待遇由厅统一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待遇。 (一) 派遣人员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合法权益。 (二) 派遣人员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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