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为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主管部门: 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中心并由财务部汇同管理。
第三条 奖惩种类
1、奖励:分为记功、嘉奖、奖励三种;
2、惩处:分为辞退、处分、警告三种;
3、上述惩处:当年警告三次按处分处理,三次处分作为违纪辞退。
第四条 奖励
1、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记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后成绩卓越者;
(2)对于舞弊或者危害本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举报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免重大损失者;
(3)遇
2、非常变故临机应变,措施得当或不顾自身危险,保全人命或保护公物者;
(4)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降低成本有重大功效者;
(5)在管理、销售、研究、开发等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且成效显著者;
(6)检举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权益事项有功者;
(7)其他类似之行为,应给予记功者。
2、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员工楷模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推进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
(4)克尽职守全年度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任何差错者;
(5)有其他类似行为,应给予嘉奖者。
第五条 奖励形式
对于
3、记功和嘉奖的员工,公司将给予金额不等的奖励:
(1)、嘉奖:每次加发5天工资;
(2)、记功:每次加发10天工资;
(3)、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工资;
(4)、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六条 惩处
1、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处分。
(1)因过失造成业务有明显阻碍者;
(2)搬弄是非,造成团体不合理和传播不实之谣言影响工作情绪者;
(3)因疏忽或监督不周造成灾害者;
(4)伪造病假、事假及出勤记录擅自涂改经发觉者;
(5)其他类似之行为者。
2、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警告。
(1)未经许可,带外人进入公司或种、养等工程项目基地参观者;
(2)不按规定着装或
4、不佩戴规定标志(上岗证)三次以上者;
(3)在公司电脑上玩游戏者及破坏环境卫生或在禁烟区吸烟者;
(4)违反正常操作规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公司经营进程的;
(5)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公司或串岗的;
(6)未经允许私自启用他人电脑的;
(7)其他类似之行为者。
3、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业务上或技术上机密,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者;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律造成事故,损坏设备或其他公司之物品,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害或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者;
(3)偷窃或挪用公款、公物者;
(4)利用
5、职务之权利或机会要求或收受金钱物品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5)连续15天旷工或年累计30天旷工以上者(含15天或30天);
(6)假借公司名义在外欺诈,招摇撞骗而损害公司名誉者;
(7)造谣惑众、影响工作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次序的;
(8)请病、事假而到其他单位工作或暗地在外兼职者;
(9)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或拒绝公司岗位调整者;
(10)仿冒主管签字或盗用印章者;
(11)业务人员勾结客户故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12)贪污、受贿、盗窃或业务人员勾结厂商提高售价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13)故意伪造出勤记录者;
(14)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正
6、常工作秩序的;
(15)其他类似之行为者。
第七条 处罚形式
(1)警告处分一次:每次减发2天工资;
(2)记过处分一次:每次减发5天工资;
(3)记大过处分一次:每次减发半月工资;
(4)降级处分一次: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5)停职,在停职期间只发最低工资;
(6)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奖惩的处理
1、以上规定由员工监督报告或纪律督查小组监督实施,报告核定后由行政办办理;
2、对于重大惩处(奖励)事件,应在适当时间召开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将此类奖惩事件经讨论决定后,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3、经上述程序确定之事件,由行政办制作奖惩公告。
第九条 辞退员工的争议处理
1、辞退员工必须报企业工会或行政办牵头的劳动调解委员会;
2、公司辞退违纪员工而产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办法参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