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一起失败案例看医药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关键性医药企业投资、并购或上市融资全部需要尽职调查,就企业并购而言,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DDI)是指投资者为了成功收购某医药企业股权或资产,在双方达成意向后,由收购方对目标企业包含此次并购全部事项和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判定,并做出专业投资意见或提议活动。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会组织一个由律师、会计师、资产评定师和企业协调人员等教授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对目标企业调查工作,并出具相关尽职调查汇报。尽职调查汇报内容通常包含:1、此次并购交易正当性、规范性和可控性;2、交易标产权正当性、完整性及可转让
2、性;3、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存续正当性、年检统计、纳税凭证;企业治理结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出资百分比和股权结构;4、药品行政许可、药品规范认证、药品注册同意文件、药品生产同意文件(使用期);5、财务报表中所列各类资产、负债和全部者权益;尤其是厂房、车辆、设备、设施和文件等有形资产和药品专利、商标、药品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6、税务情况;企业所适用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其对此次并购影响;欠缴税款情形;7、劳感人事聘用协议;保密、培训、竞业严禁协议;8、重大协议及承诺;协议管理系统;9、药品流通、销售结构、临床推广、分销渠道和地域;10、药品定价;物价部门往复文件或统计;11、基药目录、
3、医保目录入选信息;招标投标历史文件;12、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信息;13、产品确保和责任;药品不良反应汇报统计;14、保险;健康、安全和环境;15、合规遵法、内控制度、公章使用、管理机制和组织结构;16、各类纠纷、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从汇报内容能够看出,尽职调查实质上是收购方为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而采取必需方法。收购方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必需充足了解目标企业真实情况,立即查清多种影响并购不利原因,尤其是发觉诸如或有债务、隐性税收和权利纠纷等潜在问题,所以汇报每一项内容全部会对整个并购项目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成功和失败。下面我们经过分析一个不成功医药企业并购案例,体会和了解尽职调查工作关键性。
4、【案例介绍】甲企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医药集团企业,为了配合企业战略扩张、增加产品种类,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收购要约,表示愿意以合并吸收方法收购乙企业100%股权,最终取得乙企业A、B、C三个药品全部权,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尤其注明两点:1、鉴于药品B和C没有取得新药证书,而中国法律要求“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均为符正当定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子企业”,所以甲企业拟收购乙企业100%股权;2、甲乙双方在当地银行开设共管账户,作为推行合作意向书担保。甲企业没有外聘会计人员和资产评定人员,只
5、安排企业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配合外聘律师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一周后,律师签发法律尽职调查汇报,认为:1、乙企业不含有并购交易正当资质;2、乙企业不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拥有三种药品全部权,三种药品全部者是丙企业;3、药品B存在专利权争议;4、药品C专利权正在被丁企业侵犯,但暂无直接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存在。30天后,因上述四个问题迟迟无法处理,并购项目被迫终止,甲乙双方根据合作意向书约定解除共管账户,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因“排她性协商和保密条款”而设定经济赔偿。【案例分析】甲企业之所以能和乙企业签署合作意向书,是因为项目责任人没有安排专业可行性研究,没有科学地对技术、经济、财务、商业、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分
6、析和论证,只是依据乙企业陈说和主张及其出具相关材料,包含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再注册批件复印件,相信乙企业就是理想目标企业。但尽职调查却发觉此并购项目存在严重法律风险。一、乙企业不含有并购交易正当资质律师调取了工商档案资料,发觉乙企业以“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且有一个国有资产股东,后经股权转让退出,但没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现在经济性质仍然保持“股份合作制”。然而,乙企业工商资料记载-企业章程中第一条均显示“由股东共同出资建立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要求,制订本章程”,章程中亦可见企业法相关有限责任企业要求,乙企业历次变更均采取企业法相关有限责任企业变更规
7、范,据此判定,乙企业设置至今全部是以“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壳存在,不过实质是以“有限责任企业” 存在运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历史产物,不受企业法调整。律师现场访谈乙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表示当初设置时法律并不完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没有概念,认为就是有限责任企业。律师提议:因为此次交易是“甲企业拟收购乙企业100%股权”,所以,乙企业应该首先完成企业改制,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使其成为一个股权结构清楚“有限责任企业”。同时处理好国有资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二、乙企业不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拥有三种药品生产技术全部权经律师审查,发觉乙企业是一个药品研究机构,之前属于市政府某部门
8、三产单位,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在合作意向书中承诺“拥有A、B 、C三种药品完整全部权”其实是基于乙企业和丙企业签署合作开发药品协议。协议约定:1、乙企业负责新药或仿制药品开发申报工作并组织好产品招商;丙企业配合乙企业做好新药或仿制药品开发中申报工作并组织生产。2、合作开发药品取得生产同意文号,其全部权归乙企业全部,乙企业向丙企业提交生产订单,由丙企业组织生产并组织销售。但实际上,三种药品药品注册批件上“药品生产企业”一栏中全部填写着丙企业信息,所以从法律上讲,丙企业才是这三种药品生产技术真正全部者。前述协议相关“合作开发药品取得生产同意文号,其全部权归乙企业全部”约定,虽系协议双方真
9、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中国相关药品注册法律要求,应属无效法律行为。律师提议:乙企业应和丙企业协调,促进丙企业将药品A、B、C新药技术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甲企业,甲乙丙三方可就转让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药品同意文号)产生财产性权益进行合理安排。三、药品B存在专利权争议乙企业声称拥有三种药品专利权,律师审查了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了专利搜索核实,确定情况属实,但其中药品B专利权是经过专利转让协议取得,系乙企业和原专利权人李某共同全部,律师核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确定专利转让协议已经登记而生效。律师经过电话咨询李某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一样意乙方单方面
10、转让药品B专利权。律师提议:在丙企业同意转让三种药品生产技术前提下,乙企业可首先取得药品B100%专利权,也可说服专利权共有些人李某作为协议一方主体,和甲企业签署专利转让协议。四、药品C专利权正在被丁企业侵犯药品C是一个仿制化学原料药,丙企业于4月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同意文号”,之前已经有两家企业取得了“药品同意文号”,其中包含丁企业。乙企业取得专利授权,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是“一个制备工艺方法”。律师在审查三种药品市场信息时,发觉丁企业相同产品在特定区域销售份额很高,已经影响到药品C作为此次收购标物价值。乙企业和丙企业技术人员对丁企业药品样本进行了分析研究,高度怀疑丁
11、企业正在侵犯乙企业专利权,但无法取得直接证据证实其侵权行为。律师提议:乙企业应首先处理药品C专利侵权问题,能够经过“反向工程”破译对方生产工艺;或从丁企业上下游用户处了解丁企业生产工艺信息;或到国家药监局注册司调取丁企业前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材料,尤其是原料药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及文件资料,药品生产企业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材料不视为“公开”而失去新奇性。不过,乙企业应该充足了解调查取证“二难境地”:假如两企业生产工艺不相同,则证实丁企业没有侵犯乙企业专利权;假如两企业生产工艺相同,丁企业则能够因申报材料早于专利申请而取得“在先使用权”,即符合专利权第69条要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
12、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必需准备,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所以,假如乙企业不能确定丁企业是否组成侵权,又无法和丁企业有效竞争而影响了药品C市场价值,甲企业则应该考虑放弃收购此品种。【结语】本案中,甲乙双方全部对并购项目标成功寄予很大期望,甲企业已经做好配套生产安排,包含扩建厂房和申请新版GMP认证,乙企业则期望整体并入甲企业以求愈加好发展,并购项目也得到了当地政府和药监部门认同和支持。然而,尽职调查工作却清楚地揭示了其中很严重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律师对目标企业资质、并购交易正当性、药品专利法律状态和药品技术归属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严格细致审查,立即提出了应对策略和法律提议,从而避免了甲企业因盲目推进该项目而遭受更大损失,并购项目也因乙企业和丙企业法律纠纷而终止。参考:1.尽职调查2.url/url3.;PostID=446549944.(作者:李洪奇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 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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