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号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使用及管理,根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 审
2、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页次;(六)审计过程记录;(七)审计评价或审计结论;(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六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或业
3、务报告;(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九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总行前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总经理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改。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