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的要求,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强化措施落实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股份安[2011]52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三条 各单位和现场项目经理部应
2、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 动火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明确工序动火作业和审批权限,将动火(明火、电气焊、气割、其他火源使用等)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中,动火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动火作业必须在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动火等级界定为三个等级,按危险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一) 禁火区域内; (二)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 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 各种受压设备; (四)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3、 (五)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六)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一)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二) 小型油箱等容器; (三) 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四) 节日期间动火作业; 第七条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动火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职责 1、 监督、检查防火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2、 参与公司
4、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检查、考核; 3、 参与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技术中心职责 1、 组织对一级动火安全技术方案评审并进行备案;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技术方案、防火措施的编制与审批; 3、 参与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检查、考核和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职责 1、 负责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防火措施、防火责 任制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公司施工现场动火的安全检查、考核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动火审批 第十二条 一级动火作业,项目总工
5、程师组织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出动火申请并报子(分)公司审批。二级、三级动火作业,项目工程部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出动火申请并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 审核批准后,在动火前,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现场负责人、动火班组负责人、焊工或动火人、动火作业监护人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检查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生产副经理组织实施;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执行项目所在地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动火证管理 第
6、十六条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动火许可证的批准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指派专人到具体作业现场查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在确认动火作业范围防火措施落实后,才可签发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的审批资料应留存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止。 第十七条 动火许可证中必须明确作业工序与位置、作业时间、操作 人员、监护人员姓名,确认动火现场可燃物安全距离、灭火器(储水箱、沙箱、其他必要工器具)配置等情况。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设置专门人员旁站监护。动火许可证一式两联,存根联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
7、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十九条 动火许可证当日有效,动火作业完成后,监火人需对现场进行复检,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准许动火操作人员离岗,监火人须在许可证上填写作业完成时间,签认后送交审批人。 第六章 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 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制定专项防火措施、落实防火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
8、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满足施工现场作业、夜间值班巡逻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物品。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制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制度,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在房建工程的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 好,有条件的,应敷设
9、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第二十八条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气瓶距动火点(或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第七章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动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灾技能
10、 1、 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强化措施落实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股份安[2011]522 号)和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与人员,保障教育培训经费。 3、 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火灾、消防安全教育。 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应以火灾的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重点。特别是要将遇险
11、撤离(逃生)作为险情处置、有效保护生命的第一措施告知全体作业人员。 5、 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全员消防 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6、必须教育作业人员在遭遇险情时,应立即向处于危险环境的作业者发出撤离(逃生)告警信号;且必须在确认无次生灾害风险发生的前提下,方可开展自救和有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八章 动火施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
12、焊、割作业。 3、 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 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
13、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火前应做到“八不” 1、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第三十五条 动火中应做到“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监火人; 2、 现场监火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并报告; 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动火后应做到“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监火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认无火灾安全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