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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的要求,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强化措施落实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股份安[2011]52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三条 各单位和现场项目经理部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
动火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明确工序动火作业和审批权限,将动火(明火、电气焊、气割、其他火源使用等)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中,动火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动火作业必须在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动火等级界定为三个等级,按危险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一) 禁火区域内;
(二)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
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 各种受压设备;
(四)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五)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六)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一)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二) 小型油箱等容器;
(三) 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四) 节日期间动火作业;
第七条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动火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职责
1、 监督、检查防火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2、 参与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检查、考核;
3、 参与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技术中心职责
1、 组织对一级动火安全技术方案评审并进行备案;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技术方案、防火措施的编制与审批;
3、 参与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检查、考核和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职责
1、 负责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防火措施、防火责
任制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公司施工现场动火的安全检查、考核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动火审批
第十二条 一级动火作业,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出动火申请并报子(分)公司审批。二级、三级动火作业,项目工程部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出动火申请并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 审核批准后,在动火前,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现场负责人、动火班组负责人、焊工或动火人、动火作业监护人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检查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生产副经理组织实施;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执行项目所在地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动火证管理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动火许可证的批准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指派专人到具体作业现场查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在确认动火作业范围防火措施落实后,才可签发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的审批资料应留存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止。
第十七条 动火许可证中必须明确作业工序与位置、作业时间、操作
人员、监护人员姓名,确认动火现场可燃物安全距离、灭火器(储水箱、沙箱、其他必要工器具)配置等情况。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设置专门人员旁站监护。动火许可证一式两联,存根联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十九条 动火许可证当日有效,动火作业完成后,监火人需对现场进行复检,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准许动火操作人员离岗,监火人须在许可证上填写作业完成时间,签认后送交审批人。
第六章 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
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制定专项防火措施、落实防火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满足施工现场作业、夜间值班巡逻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物品。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制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制度,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在房建工程的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
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第二十八条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气瓶距动火点(或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第七章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动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灾技能。
1、 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强化措施落实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股份安[2011]522 号)和公司《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与人员,保障教育培训经费。
3、 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火灾、消防安全教育。
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应以火灾的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重点。特别是要将遇险撤离(逃生)作为险情处置、有效保护生命的第一措施告知全体作业人员。
5、 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全员消防
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6、必须教育作业人员在遭遇险情时,应立即向处于危险环境的作业者发出撤离(逃生)告警信号;且必须在确认无次生灾害风险发生的前提下,方可开展自救和有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八章 动火施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
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火前应做到“八不”
1、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第三十五条 动火中应做到“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监火人;
2、 现场监火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并报告;
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动火后应做到“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监火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认无火灾安全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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