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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出纳业务管理,保证现金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现金收付、整点、清分、调运及残缺票币的兑换工作。
(二)调剂市场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供应工作。
(三)妥善保管人民币、外币现金实物。
(四)做好出纳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工作。
(六)加强柜
2、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打击贪污、盗窃、冒领等投机违法活动。
第三条 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临柜必须在录像监控下,双人管库,双人押运。
(二)账实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三)每日轧账,核对库存,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四)现金换人经管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
(五)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七)维护国家利益和银行信誉,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
第四条 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
第五条 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
第六条
3、 柜员收入的原捆钞券,无论是本行的还是他行的钞券,均应当面拆封清点,钱捆复点无误前不可销毁钱捆封签和腰条,不得办理对外支付。
第七条 大额现金收付业务应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并应积极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法定义务。
第八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对公客户使用现金的范围进行监督。
第九条 支行应通过办理现金收付,了解市场票币流通的券别比例,并做好市场主辅币的调剂工作。
第十条 支行应根据总(分)行所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合理设立现金尾箱及核定尾箱库存额。存放尾箱内现金,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一条
4、 支行要加强用现计划性,超现金库存限额的应及时缴存总(分)行大库,不足时向总(分)行大库领取,以保证当天的现金支付为标准。
第十二条 支行应做好小面额现金备付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小面额现金兑换需求。
第十三条 支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时,应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做好剔残工作,并注意防止混进假钞和被破坏的票币。挑剔残损票币,既要考虑市场票币的整洁,便于流通使用,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时,应认真做好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工作,未经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的现金不得对外支付
5、和上介。
第十六条 每天营业前,必须在摄像枪的监控范围内实行双人开箱和双人核打尾箱现金大数;营业终了后,必须在摄像枪的监控范围内实行双人锁箱和双人核打尾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与押运员办理尾箱交接时,应双人封箱并认真检查封签完整性,在摄像枪的监控范围内,仔细核查押运员身份后,双人办理尾箱交接。
第十八条 支行应认真做好领介现预约和账务处理工作,保证预约及时和账务处理准确。
第十九条 坚持查库制度。支行负责人和营业部经理每月至少各查库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支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级主管部门对支行的查库,但对无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工作证的查库
6、被查行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支行应指定专人管理人民币票样,领发保管票样时,应按规定办理好登记手续。票样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换人保管票样,要办理移交手续。假币票样的管理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支行应重视反假防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出纳业务人员要加强对人民币的鉴别,分析掌握假币的特征,一旦发现假币和变造币,一律收缴。
第二十三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发生柜面出纳错款时,按照短款自赔、长款挂账的原则处理;发生上介现金错款时,区别可追溯到支行和不可追溯到支行的情况,按照挂账或费用报销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当地人行的要求,制定现金出纳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xx市商业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制度》(穗商银发字[2007]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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