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做好财务预警工作,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股司财[2002]63号)的精神,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如属于《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应分别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
第二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两种。事前报告须在事项发生前报告,事后报告须在事项发生后三个工
2、作日内报告,且均应报送书面详细资料。
第五条 工程项目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上报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漏报或谎报。
第六条 财务会计部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负责并归口管理和收集整理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信息,并力争对重大财务事项全部做到事前报告,以控制和合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
第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定期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二)季度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预算调整报告。
第八条 临时重大财务
3、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收购或处置资产、负债,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
(二)发生现金、票据、财务印鉴等被盗或遗失的;
(三)项目拟配合业主融资的;
(四)现金盘点差异超过500元的;
(五)业主拟动用银行保函进行索赔的;
(六)非未达账项原因造成的银行存款与账面余额差异的;
(七)单笔借支10万元以上或个人备用金余额5万元以上,且挂帐时间超两个月的;
(八)单件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涉税纠纷、经济纠纷;
(九)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按建安产值缴纳个人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十)未计量预付劳务费的情况及劳务费超付情况;
(十一)调整公司已审批的资金计划
4、的情况;
(十二)外部审计、财务检查、税务检查等迎审迎检情况;
(十三)工程项目亏损在50万元以上;
(十四)维稳事件及项目突发事件;
(十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财会部认为应向公司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必须书面报告公司财会部。
第十条 项目上报书面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后,公司在5日内批复或电话答复了处理意见的,项目经理部按批复或答复意见办理;超过5日,未得到公司批复或电话答复的,作为上级无处理意见,按照项目经理部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并按处理意见实施。未及时上报、漏报、隐瞒或未按处理意见办理,给项目经理部及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项目经理和财会部长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会计法》及其他财务法规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劝阻并纠正,若项目负责人执意实施,财务人员应于3日内上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