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对外投资的决策(一)对外投资是医院在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为了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院利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投资,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及时履行申报程序和审批手续。(二)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挪用财政拨款及有限定用途的其他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严禁使用医院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 (三)医院通过院办公会等形式认真研究投资事项,在充分讨论对外投资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参考评估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集体决策。如果投资事项涉及医院重大经济行为,必须经
2、院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四)通过院办公会的集体决策应有讨论过程的完整记录。投资项目决策应实行集体审议联签,上报市医管局、市财政局审批,并办理非经营转经营相关手续。二、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一)医院对外投资应纳入预算管理,正确核算投资损益。(二)医院应足额收取对外投资持有期间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投资收益,也不得隐瞒投资损失。 (三)对重要会计信息及或有事项应通过月度简报或专题报告予以披露。(四)各投资项目及实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同时遵守医院财务规章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凭证不实的费用开支,财务部门应予拒付,如遇特殊情况,应
3、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对外投资的处置(一)医院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规定入账。提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的,应经集体审议批准。收回货币资金的,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收回实物资产的,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收回无形资产的,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是否仍在继续使用;收回债仅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二)医院转让对外投资需经院办公会集体审议决策,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机构或部门批准。必要时可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医院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并经集体审议批准。(四)医院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应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以确保资产处置的真实、合规。(五)医院应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调阅、保管、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