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18.54KB ,
资源ID:2823473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82347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方案规划样本.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天****】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方案规划样本.doc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措施 起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标  题】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措施 【内容分类】综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90319 【实施日期】19990319 【发 文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措施》,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

2、费征缴监督检验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行为,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对中国境内企业、机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适用本措施。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措施要求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能够根据条例要求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检验、调查工作。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和行政处罚,包含对缴费单位进行检验、调查取证、确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能够对缴费单位推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和检验,发觉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该责令其更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立即将需要给行政处罚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该立即将查处

4、违反要求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验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订具体要求。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员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内容。

5、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指定专员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举报,应该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通常应该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险年度检验,掌握缴费单位参与社会保险情况;对违反条例要求,应该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依据条例要求给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验时,最少应该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该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实施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6、检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能够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二)能够要求缴费单位提供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问询相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相关参与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能够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验问询书;   (三)能够统计、录音、录像、摄影和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实施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验时,负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推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检验工作中知悉缴费单位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

7、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尤其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要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未按要求申报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要求,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8、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有意毁灭相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拖延缴纳;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拖延缴纳;   (三)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拖延缴纳。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给警告,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未按要求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要求向职员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给警告,并能够处

9、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验;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三)拒绝提供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拒绝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监督检验问询书;   (五)拒绝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更正指令书;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其它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六条 本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

10、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对缴费单位或缴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必需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够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实施。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给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