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1.成立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订工作计划,定时召开例会。
2.开展严重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正确掌握精神病人基础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立即正确将相关报表上报至旗严重精神障碍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3.开展关键人群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觉精神疾患患者。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品精神病患者诊治,对新发觉或疑似患者应立即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时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患者,立即掌握病情改变、诊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统计,进
2、行康复诊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药品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患者参与小区组织康复活动。
7.患者就诊或医务人员到患者家中诊疗时,应有家眷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无偿服药诊疗标准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无偿药品诊疗。
重性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制度
为了给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转诊诊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小区精神病患者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诊疗康复服务,结合实际情况
3、制订本措施。
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1. 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
(二)下转
1. 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到乡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乡镇常住人口。
三、转诊疾病种类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多种药品(含毒品)依靠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和伴有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5、确已造成患者精神
4、活动和社会功效显著受损其它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 各类精神疾病发作期,如严重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患者;
2. 有暴力攻击或显著自伤、自杀行为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疗不明确者。
4. 诊疗过程中出现和抗精神病药相关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诊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患者。
6.病人或家眷要求门诊或住院诊疗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诊疗患者。
8.有“关锁”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 诊疗明确, 仅需门诊诊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诊疗出院后,需进行小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 关键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与小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 坚持知情同意标准,充足尊重患者及家眷知情选择权。
2. 对转诊不合作患者,应尽可能争取家眷支持,必需时和街道残联、小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络,帮助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