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颁发部门 物料贮存期限及复验管理制度接收部门 生效日期管理标准-质量制订人制订日期文件编号 审核人审核日期文件页数共2页同意人同意日期分发部门 1目标建立物料贮存期限及复验管理制度,规范物料管理,确保产品质量。2 范围适适用于本厂超出贮存期限物料管理及复验。3 责任质监科及生产科相关人员。4 内容4.1关键物料贮存期限确实定:4.1.1物料按要求使用期限贮存,无要求使用期限物料,贮存期不超出三年。 到期限前30天物料应申请复验;复验符合要求才可继续使用;不符合 要求,则应报废后销毁。4.1.2依据本厂实际情况、物料供货情况和物料理化性质,由生产科会同质监科协商,提出列入贮存期限管理品种目录和
2、贮存期限。对部分项目易发生改变物料亦可仅限于指定项目标监督。4.1.3 物料贮存期限自物料生产日期算起。4.2 超出贮存期限物料处理措施:4.2.1超出贮存期限物料作待检品处理,由仓库在临近贮存期前30天提交请检单送质监科复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生产车间使用。4.2.2对于超出贮存期复验不合格物料,作不合格物料处理。4.3 质量监督: 第2页/共2页4.3.1在物料贮存期内,对于部分项目易发生改变物料,质监科应立即进行抽样作单项监督检验,任何部门不得拒绝。4.3.2生产科、质监科应依据自己职责,注意搜集、积累物料贮存相关知识和经验,对提出、确定和修改物料贮存期限及预处理措施提出确切数据或证据。4.4 各物料贮存期限4.4.1质量标准中未要求贮存期物料初订其贮存期为两年。4.4.2质量标准中要求了贮存期物料,其贮存期实施质量标准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