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109.04KB ,
资源ID:2707467      下载积分:4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70746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

1、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建设部第77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措施(省政府第185号令),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含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济实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本细则申请企业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条件以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十二个月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统计人员

3、不少于2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十二个月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

4、1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5、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完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商品住宅销售中

6、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立案登记:(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设置企业批文或协议书;(三)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实,由企业任命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责任人任命文件;(四)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措施;(五)验资证实;(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协议;(七)固定经营场所证实;(八)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它文件;(九)三资企业(包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八)项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

7、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房地产开发主管应该在收到图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应该说明原因。 第七条 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1年。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能够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标,暂定资质 证书使用期不得延长。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满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对

8、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对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条件。 第十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提交下列证实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汇报;(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责任人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标相关证实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确保书实施情况汇报;(七)其它相关文件和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施分级审

9、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和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 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立案。经资质审查合格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对应等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

10、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标准上核发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特殊情况需增发副本,由开发企业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需在新闻媒体上申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重大致制变更,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关键管理、技术管理责任人,应该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

11、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施分级年检制度。全省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二、三级资质房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武汉市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年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年检

12、合格,凭资质证书副本 和年检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立案。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应该提交以下证实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及最多年度工商年检情况有效证实材料;(四)企业年度资产审计汇报;(五)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汇报;(六)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和立案有效证实文件(复印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八)住宅质量确保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

13、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九)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复印件,若有变动,需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确定年检合格是否,并视年检情况,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降和去留。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有以下不良经营行为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或销售;(二)在商品房销(预)售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三)商品房买卖中没有使用国家标准示范文本;(四)商品房销售中有面积、价格等欺诈行为;(五)商品房销售中不按住宅质量确保书约定负担保修责任;(六)发生消费者对企业集体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

14、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资质年检,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需根据资质证书确定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负担任务。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房地产项目标建设规模不受限制,能够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能够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限定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

15、目;(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负担八层以上开发建设项目,限定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境外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湖北省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

16、,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之一,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护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按要求发放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

17、根据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省建设厅公布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鄂建1994006号文)同时废止。 武汉海富森信息服务是武汉市工商局税务局同意成立专业代理机构,是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专业机构。我们致力于让企业管理者摆脱繁重程序束缚,解除企业后顾之忧!伴随企业不停发展和壮大,企业已积累了丰富实际操作经验,同时也和各行政部门建立了良好社会关系,为用户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我们坚持以诚信、专业、优质、高效、保密服务宗旨为创业及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帮助各个事业开拓者开启最绚丽财富之旅! 更多相关企业咨询信息科关注海富森官网哦,点击海富森可直接进可直接进入,进行在线咨询。更多联络方法见文库上方。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