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药仓库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关键场所。其基础任务是:在确保 安全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发展服务。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多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需加强对仓库领导,健全仓库机 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员生活。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招收职员,必需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 仓库要坚持四项基
2、础标准,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实施国家政策和 法令。要依据客观经济规律,主动实施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仓库要实施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 本库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责任人对本区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步骤工作人员全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责任对本职员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主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 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 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并激励职员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 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
3、八条 仓库职员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 法,努力学习。提升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员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 仓库必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 库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商品、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 仓库要依据业务部门提报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 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新品种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
4、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协议副本和检验汇报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 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 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具体项目、标准、百分比、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相关要求办理。验收中发觉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统计;对拆 件验收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识。 仓库在验收中发觉问题按下列措施处理: 外地到货、发觉商品、物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和入库凭证不符,或 包装破损、雨淋水湿、和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统计
5、仓库暂行接收,立即采取挽救方法,并会同相关部门快速处理。发觉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会同质检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当地产品,发觉数量和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 、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要求。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 商品、物资出库,必需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 使用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需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 “白条”及手续不符,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要求相关制度或应 急方法。立即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需立即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
6、核关。仓库必需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 核出库商品、物资,做到数量正确、质量完好、包装牢靠、标志清楚,并向提货 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需注销提货凭证。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需严格根据优异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 标准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相关要求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商品、物资,和零货拼箱,包装要整齐,箱外加 注标识,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汉字标识。 仓库接到查询要立即回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 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商品、物资要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 、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需按相关要
7、求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员保管。严 禁将其相互混存或和通常货物混存;对于性质相互抵触。相互串味,和养护、灭 火方法不一样商品、物资,必需分开存放。效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需有特殊标志 。 第十五条 仓库要根据安全、方便、节省标准。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合适 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靠、无倒置现象。 要珍惜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施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 仓库必需设保管帐(卡)。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 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志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确保帐(卡) 、货相符。 帐簿及相关凭证必需按财会制度要求妥
8、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 仓库要经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没有冷背积压 、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主动向业务部门反 映情况,以利改善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立即处理 ;催调不动,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应。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商品、物资, 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相关部门立即处理,不得长久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它财 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置必需养护设备仪器,推广利用
9、先 进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它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 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不停提升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质量。依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 气候改变,安排适宜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 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方法。切实确保医药商品、物资疗效和 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清洁卫生,定时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它商品、物资也要尽可能降低 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
10、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商品、物资, 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时进行循环质量检验。检验中发觉质量问题。必需立即采取措 施。 使用期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 馈,帮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 仓库核实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要依据本单位条件,实施独立核实。半独立核实和简易核 算。并配置对应财会核实人员。核实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要求实施 。 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需加强财产管理。仓库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 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置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时保
11、养,立即维修。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实施定额管理。大中型仓库定额关键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关键项目为上述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方法,根据优异合理 标准进行制订。经企业领导同意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措施 》办理。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仓库必需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
12、议事 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常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 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难、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 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操作规程 。常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员保持高度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 。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多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严格实施《中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 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防火工作要实施分区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按区、按级指定防火负 责人,防火责任人对本责任区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存货区
13、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不得紧靠库房 、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基层仓库也要依据具体条件尽可能分开,以保安 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办理,面积过大 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 仓库必需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严禁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 必需经企业领导同意,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 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需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破旧电线要立即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 灯线须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成要将库房、货场电源切断。 仓库消防用水
14、要常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方法。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需依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 ,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员管理、常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大中型仓库和 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常常通畅。 第三十二条 仓库实施逐层负责安全检验制度。保管员天天上下班前后要对 本人负责区检验一次;货区责任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时检验。遇有灾难性 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立即检验,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 前全部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验。 各级检验中发觉隐患要做好统计,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限
15、期处理;本身无法 处理问题要主动采取防范方法。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处理 。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需根据要求快速上报。企业和仓库 领导要抓紧对事故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方法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对正确实施政策,认真落实本规则,主动促进医药生 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仓库、班组或个人。应给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应报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验所属仓库实施本规则 ,并可结合当地域、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措施 (试行)》同时废止。 备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 方米以上仓库,不足此数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火灾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 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多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必 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