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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doc

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09年5月1日执行) 税  目 税  率 注 释 一、烟   1.卷烟实行复合计税; 2.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 2.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价外收入; 3.啤酒、黄酒从量征收。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 (

2、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1.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2.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航空煤油

3、暂缓征收消费税; 2.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0元/升  (2)无铅汽油 1.00元/升 2.柴油 0.80元/升 3.航空煤油 0.80元/升 4.石脑油 1.00元/升 5.溶剂油 1.00元/升 6.润滑油 1.00元/升 7.燃料油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1.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征收消费税。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4、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4.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

5、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十一、高档手表 20%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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