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09年5月1日执行)
税 目
税 率
注 释
一、烟
1.卷烟实行复合计税;
2.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
2.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价外收入;
3.啤酒、黄酒从量征收。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
(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1.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2.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0元/升
(2)无铅汽油
1.00元/升
2.柴油
0.80元/升
3.航空煤油
0.80元/升
4.石脑油
1.00元/升
5.溶剂油
1.00元/升
6.润滑油
1.00元/升
7.燃料油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1.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征收消费税。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4.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十一、高档手表
20%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2 / 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