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24.04KB ,
资源ID:2535373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53537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样本.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样本.doc

1、《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已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确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

2、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含有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经审核同意以地理名称命名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含: (一)来自当地域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来自当地域,并在当地域根据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其它相关活动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推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

3、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教授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推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地理

4、标志产品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初审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制订该产品相关标准或管理规范;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推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该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该由当

5、地人民政府指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应该依据产品类别、范围、著名度、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原因,分别制订对应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并公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订。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提议;跨县域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提议;跨设区市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提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当

6、地人民政府相关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提议;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文件; (三)拟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地理标志产品证实材料,包含: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和地理特征说明; 3、产品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和产地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之间关系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含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产品著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历史渊源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资

7、料后,应该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要求和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应该通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该经设区市或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生产经营者制订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措施;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

8、保护范围内证实;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近期检验汇报;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其它证实材料。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 激励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组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生产经营者,应该确保使用专用标志产品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

9、用标志应该采取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生产经营者负担对应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方法要求组织生产经营,确保其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方法中其它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该制订

10、被保护产品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方法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独特征,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该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根据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生产者,未按对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当地保护机构应该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方法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

11、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该为检举人保密,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专用标志,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标识或可能误导消费者文字或图案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逾期不更

12、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3万元。 第三十条 私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范围或将专用标志转让她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措施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罚款,应该通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措施自12月10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