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19.04KB ,
资源ID:2503989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50398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模板.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模板.doc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要求经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标制作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机构,其设置及经营活动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订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计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 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该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激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置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3、证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计划、布局和结构,并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统计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统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该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汇报;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关键人员材料: 1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及简历; 2、关键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与相关专业培训证实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实; (六)办公场地证实; (七)企机关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 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层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对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一样意,应向申请机构

5、书面说明不予同意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立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使用期为两年。 第九条 经同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需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须按本要求第七条规 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立案;设置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无须另行申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6、依法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剧目使用,使用期限不超出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同意后,可合适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全部电视剧全部有效。 第

7、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层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汇报;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记录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计划立项同意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和制片人、导演、摄像、关键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还需提供广电总局同意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8、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对应资质证实; (七)持证机构出具制作资金落实证实。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立案。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汇报;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电视剧目录及对应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9、(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使用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如符合本要求第十七条要求且无违规纪录,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延期。 第二十条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相关要求向广电总局申报。第四章 管 理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应严格根据许可证核准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它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10、策要求。严禁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基础标准;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宣扬邪教、迷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 (八)欺侮或诽谤她人,侵害她人正当权益;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异文化传统;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要求严禁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件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根据广电总局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

11、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对应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方法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制作机 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推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要求自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要求(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要求(广 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相关实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1476号)同时废止。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