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选择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可降税负 随着个人收入的逐步提高,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人越来越多。如何使自己既合法纳税,履行公民义务,又能适当地减少税款支出,是大家共同面对的课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税收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那么,如何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作了详细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均为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如不能正确履行这项义务,扣缴义务人将遭受损失。目前,由于企业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工资、薪金支付的方式、时间也出现了多样性,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变得更加复杂,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的余地,下面举一例予以说明。 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聘请了一位外籍总经理进行企业管理,合同约定,其完成相关指标后年薪为人民币380
3、000元(非实行年薪制企业),公司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该总经理每月领取人民币15000元。余额年终完成相关指标后以奖金的形式一次性付清。其个人所得税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按月份取得的所得计税的税款;二是按年终取得的所得计税的税款。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该总经理负担
4、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步骤如下: 全年按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150004000)20%3751221900元; 再按年终一次性所得计算出应纳税额(3800001500012)45%1537574625元;全年应纳税额合计219007462596525元。第二年年初,该公司向业内人士咨询后修改了合同,由该总经理按月份支取年薪的平均数,如年终完不成相关指标再按规定返还。 全年应纳税额(380000/124000)25%13751266500元。将以上两年应纳税额进行比较,第二年比第一年节省税款支出30025元。 因此,企业负担的金额是一致的(不考虑迟延支付的影响),但该总经理的税后所得却有30
5、000多元的区别。在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实行按岗位付酬。每月发放岗位工资,年终企业根据每人的业绩表现进行一次性奖励。如果事前进行筹划,在奖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按季或半年分次奖励,职工的税负支出会相应减少,净收入会相应增加。但需要指出的是,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围绕着企业管理需要进行的,不能顾此失彼。 从以上例子得出两点启示: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一般按月或按次进行。合理确定工资薪金的支付时点和数额,正确履行扣缴义务,不再是扣缴单位办税人员业务技能问题,而是扣缴单位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工资薪金的预算、筹措、支付、账务处理等诸多方面。特别是效益好、奖金充裕的企业,决策者事前费思量,免得事后受损失。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责任,也是纳税人法定的义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有必要参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税方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