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地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业务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业务概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项目不同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50%;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3-5万之间的减征50%,超过5万元的,全额征税。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
1、《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
2、《税务行政审批
3、资料清单》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按个人所得的项目不同,办理减免税需提交不同的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1)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2)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3)个人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以上项目减免税由扣缴单位统一办理的,需逐一提供本单位享受政策员工的上述资料。
2、本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件;
(2)残疾、孤老、烈属的身份资格证明;
(3)申请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
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纳税义务发生后30日内申请;所得连续发生的一次审批持续有效,偶然发生的一次一批;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请;
3、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申请。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县(区)地税局接受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批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工作流程和要求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5、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
(1)案头审核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归档。
九、有关注意事项
1、优惠对象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2、享受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人要实际从事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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