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中的筹划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捐赠是指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政策上鼓励个人向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规定对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的扣除,不仅体现了国家政策,也符合了国际惯例。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是有讲究的,如果筹划得当会减少税收负担的,下面我
2、们来看一个例子:约翰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0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取得收入如下:(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 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 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2)2010年7月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4 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 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3)10月份取得境内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30 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 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可以选择在一
3、项收入内扣除捐赠。本例是全额扣除的捐赠,工资及董事费收入应税所得都超过全额扣除的捐赠额,在哪项里扣除都可以。这个就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可以计算全额在董事费和工资薪金中扣,比较哪个税负重,选择对纳税人比较有利的项目进行扣除,降低税收负担。如果我们选择放在董事收入中扣除,那么2010年约翰每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 00015 0004 800)25%1 3757 425(元),门面房共出租6个月。7月扣除修缮费800元,8月扣除其余的400元,912月无修缮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000800800)20%(4 000800400)20%(4 000800)20%43 600(元),约
4、翰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 000(120%)10 00020%2 800(元),2010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 42512(工薪)3 600(财产租赁)2 800(董事费收入)95500(元)。如果我们选择放在工资收入中扣除,那么2010年10月份约翰每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 00015 00010000-4 800)25%1 3754925(元),门面房共出租6个月。7月扣除修缮费800元,8月扣除其余的400元,912月无修缮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000800800)20%(4 000800400)20%(4 000800)20%43 600(元
5、),约翰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 000(120%)30%-20005200(元),2010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2511+4925(工薪)3 600(财产租赁)5200(董事费收入)95400(元)。我们看到我们选择放在董事收入中扣除,2010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5500元;我们选择放在工资收入中扣除,2010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5400元,两者相差100元,这就是税收筹划带来的税收负担降低,属于个人的收益,是具有合法性质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