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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泉水企业统一标准.doc

1、饮用天然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饮用天然山泉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采取山体自然涌

3、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水源,仅经合适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水。 4  技术要求 4.1水源地 4.1.1  水源地必需设置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  卫生防护区必需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 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和取水设备无关其它物品。 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

4、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活动。 4.2  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要求。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展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电导

5、率[(25±1)℃]/(µS/cm) 10-300 锑/(mg/L) ≤ 0.005 砷/(mg/L) ≤ 0.01 铜/(mg/L) ≤ 1.0 钡/(mg/L) ≤ 0.7 镉/(mg/L) ≤ 0.003 铬/(mg/L)

6、 ≤ 0.05 铅/(mg/L) ≤ 0.01 锰/(mg/L) ≤ 0.1 镍/(mg/L) ≤ 0.02 银/(mg/L) ≤ 0.05 硼酸盐(以B计)/(mg/L) ≤ 5 硝酸盐(以N计)/(mg/L) ≤ 20

7、氟化物(以F计)/(mg/L) ≤ 1.5 耗氧量(以O2计)/(mg/L) ≤ 2.0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溴酸盐/(mg/L) ≤ 0.01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8、 0.1 余氯/(mg/L) ≤ 0.05 亚氯酸盐/(mg/L) ≤ 0.01 甲醛/(mg/L) ≤ 0.9 汞/(mg/L) ≤ 0.001 矿物油/(mg/L) ≤ 0.05 三氯甲烷/(mg/L) ≤ 0.02 四氯化碳/(

9、mg/L) ≤ 0.001 总α放射性/(Bq/L) ≤ 0.1 总β放射性/(Bq/L) ≤ 1 226镭放射性/(Bq/L) ≤ 1.1 4.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10、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加工工艺要求 4.6.1应在符合GB 19304要求条件下进行加工和灌装。 4.6.2许可经过过滤、杀菌等处理方法;不许可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6.3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4.7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措施》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

11、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要求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要求方法测定,锑、砷、铜、钡、镉、铬、铅、锰、镍、银、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硝酸盐、汞、矿物油、226镭放射性、钾、钠、钙、镁按GB/T 8538要求方法测定。 硝酸盐、亚氯酸盐、余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按GB/T 5750要求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 要求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要求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水源检验 每十二个月

12、依据附录A全部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情况,依据需要选择适宜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生产,必需对水质改变采取方法,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6.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3  取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产品不少于5桶。 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净含量、感官要求、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测。每个月需对溴酸盐最少进行一次检测。 6.5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要求全部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13、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停产1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水质出现较大波动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日常统计有较大差异时。 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 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指标、电导率、净含量不合格,许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  型式检验 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许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

14、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要求》外,还应标示天然山泉水水源地山体名称;除非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认可,不然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7.1.2  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山泉水”;采取不符合本标准中3.1定义水源生产产品不得标注“饮用天然山泉水”。 7.1.3 标签应标示饮用天然山泉水产品关键阳离子(K+、Na

15、Ca2+、Mg2+)含量范围。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7.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帖紧密牢靠。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和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和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7.4.3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和贮存时,应有防冻方法。 文山市永泉山泉水生产 01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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