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是否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是否需要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资料是什么?
回复: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2、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债利息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七)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中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第二十五条对于办理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备案需要报送资料为:“(一)投资合同、协议等证明股权投资的资料或股票交易交割单;(二)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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