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是否告知主管税务机关?.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12519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是否告知主管税务机关?.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会计实务: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是否告知主管税务机关?.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是否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是否需要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资料是什么? 回复: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债利息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七)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中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第二十五条对于办理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备案需要报送资料为:“(一)投资合同、协议等证明股权投资的资料或股票交易交割单;(二)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办理备案。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