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国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一、条件: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
2、表》(见附件3)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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