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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拟10月1日执行-纳税人如何提前做好规划?.doc

1、 新“个税”拟10月1日执行,纳税人如何提前做好规划?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这11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草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称“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

2、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一、对于综合所得:(与之前工薪所得对比)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在减去每月3500元的免征额后被划分为七档: 不超过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为20%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为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为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为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为45%。 草案中,综合所得将继续维持七档的级距,不过各级距的范围和

3、适用的税率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在减除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的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后: 不超过3.6万元(以下单位均为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则适用25%的税率。 而相较以前的税率表,没有变化的是,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为30% 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为35% 超过96万元的部分为45%。 草案中对按月所得计税变更为按年综合所得计税,对于以前按年终

4、奖形式发放的工资所采用的特殊计税方式是否继续单独适用,还是把年终奖归并到年综合所得中一起作为综合计税基数,查找税率计算税额,目前没有明确。如果年终奖归并到年综合所得中一起作为综合计税基数,预计以年终奖形势发放工资的税收优势将不再存在。 草案中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5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样在税前可扣除项目至少增加至11项: 其中:专项扣除包括按规定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意见稿,预计未

5、来对于专项扣除项目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采用不同的征管方式,即专项扣除项目由扣缴义务人按月申报,代为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其属性,可按月取得信息的,由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在算“工资个税”时每月要扣减。即每月工资的个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前收入-五险一金-5000-专项附加扣除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能按月取得信息的,由个人在取得相关扣除材料后,在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去税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草案中提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定。 根据税局征管习惯,预计会细化具体扣除项目包括哪些,扣除凭证的规范性标准,留存和备查

6、要求等,因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金额较大,预计会设置相关扣除限额。对于预交款支出,建议企业及个人及时保存相关凭证(包括合同、资金支付证明等),以备以后税前扣除。 二、对于经营所得: 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后, 不超过1.5万元(以下单位均为每年)的税率为5%、 超过1.5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草案中,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后,其应纳税所得额

7、的税率被划为五级, 其中不超过3万元(以下单位均为每年)的税率为5%、 超过3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为10%、 超过9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的税率为20%、 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则为30%。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在经营所得中原本35%一档的最高税率被改为了30%,满足该档税率的标准也从10万元/年以上大幅调高到了50万元/年以上,次高的30%一档税率也被改为了25%。此外,享受最低一档5%税率的级距扩大了一倍,从不超过1.5万元调整为了不超过3万元。 三、过渡期政策: 意见稿提及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也不需要按年度汇算个税。 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果发生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不得扣除,这里指的是发生时间,而不是申报时间。建议对于在年底支出的项目可合理推迟到明年年初,以备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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