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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拟10月1日执行-纳税人如何提前做好规划?.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18346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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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个税”拟10月1日执行,纳税人如何提前做好规划?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这11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草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称“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

2、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一、对于综合所得:(与之前工薪所得对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在减去每月3500元的免征额后被划分为七档:不超过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为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为45%。草案中,综合所得将继续维持七档的级距,不过各级距的范围和适用的税率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在减除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3、)的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后:不超过3.6万元(以下单位均为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则适用25%的税率。而相较以前的税率表,没有变化的是,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为35%超过96万元的部分为45%。草案中对按月所得计税变更为按年综合所得计税,对于以前按年终奖形式发放的工资所采用的特殊计税方式是否继续单独适用,还是把年终奖归并到年综合所得中一起作为综合

4、计税基数,查找税率计算税额,目前没有明确。如果年终奖归并到年综合所得中一起作为综合计税基数,预计以年终奖形势发放工资的税收优势将不再存在。草案中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5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样在税前可扣除项目至少增加至11项:其中:专项扣除包括按规定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依据意见稿,预计未来对于专项扣除项目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采用不同的征管方式,即专项扣除项目由扣缴义务人按月申报,代为扣除。专项附加

5、扣除项目根据其属性,可按月取得信息的,由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在算“工资个税”时每月要扣减。即每月工资的个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前收入-五险一金-5000-专项附加扣除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能按月取得信息的,由个人在取得相关扣除材料后,在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去税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草案中提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定。根据税局征管习惯,预计会细化具体扣除项目包括哪些,扣除凭证的规范性标准,留存和备查要求等,因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金额较大,预计会设置相关扣除限额。对于预交款支出,建议企业及个人及时保存相关凭证(包括合

6、同、资金支付证明等),以备以后税前扣除。二、对于经营所得: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后,不超过1.5万元(以下单位均为每年)的税率为5%、超过1.5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草案中,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被划为五级,其中不超过3万元(以下单位均为每年)的税率为5%、超过3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为10%、超过9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的税率为20%、超过30

7、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则为30%。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在经营所得中原本35%一档的最高税率被改为了30%,满足该档税率的标准也从10万元/年以上大幅调高到了50万元/年以上,次高的30%一档税率也被改为了25%。此外,享受最低一档5%税率的级距扩大了一倍,从不超过1.5万元调整为了不超过3万元。三、过渡期政策:意见稿提及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也不需要按年度汇算个税。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果发生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不得扣除,这里指的是发生时间,而不是申报时间。建议对于在年底支出的项目可合理推迟到明年年初,以备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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