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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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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内幕交易,依据有关《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据有关《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与上*公司类客户关于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其已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
款规定的**证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承销业务中接触到内幕信息的承销业务人
员,包括各个业务部门直
2、接、间接参加项目人员及有关审核人员等。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详细
义务参照与发行人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有关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权益。
第五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本公司所有该项
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登记归档,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承做该项
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项目组建员承做项目时,应当于进场时即置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尽登
记,并及时对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新的内幕信息事项进行登记。
内幕信息
3、知情人档案登记归档期间为自合作协议签订至项目存续期终止。
第七条 项目组负责人还应当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条
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条 立项与内核程序中获知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尽登记。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的项目立项、内核时项目组建员应将该项目的实时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并提交至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并于档案中注明该档案的截
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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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4、 各业务部门的项目在延续服务阶段应当及时补充最新的内幕信息
与知情人信息,同步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时将档案提交至投资银行质量
监控总部,并应法律合规部的要求报送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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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项目名称:
序
号
内 幕 信 身 份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 幕 内幕信 登
息 知 情 证 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 息 息所处 记
登
记
人
人姓名
码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
间
注 2
注 3
注 4
内幕信息档案负责人签名: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所有目部门可依据有关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
需要增加内容。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依据有关需要添加附页进
行详尽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承揽,协议订立,立项,内核,发行,延续
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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