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档案借阅、复印制度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条 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填写借阅单,并当面点清。
条 借阅、复印各部门档案时,必须经各部门领导批准。
第三条 下属单位借阅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条 借阅有密级的档案,要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只能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借出、复印、拍照。如有特殊需要,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正本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签,方能外借。
第六条 借阅者对所借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安全、保密之责,严禁自行转借、拆装、勾划、删改、污损、丢失等。
第七条 档案借阅后应尽快归还。文书档案最长不得超过15天,科技档案最长不得超过30天,如需延期使用,必须提前说明。
第八条 借阅者出差、休假、离职学习、出国及调离之前必须将档案归还。
第九条 借阅者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有违反者,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