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商品房预定协议甲方: 乙方: 2*年*月3 / 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地: 邮政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 邮政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资质证书编号: 开户银行: 账号: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办公地址:邮政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办公地址:邮政号码: 联系电话: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
2、产管理法、*商品房管理条例、*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形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座落: 区、*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总房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 各方签署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 元(币种: ),计 (大写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 各方商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 月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第四条 定金处理 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出卖人未按本协议商定日期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商定日期订立*商品房买 卖协议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 在商定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日期内,各方就协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 第五条 各方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各方各持 份,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