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产权转让交易的组织签约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办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交易签约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中心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
第四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操作细则》组织实
2、施。
第五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产权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七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中心组织下,按照**产权中心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3、方案;
(六)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三)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产权转让方应当事先确定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合同内容,并将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向意向受让方披露。
第九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不得对《产权交易合同》作出与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的修改。**产权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复核。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