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工作,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第三条需要保密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中产生的信息资料。(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分别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三种)中涉及的信息资料。(四)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资料。(六)泄露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信息资料。第四条我行各级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反洗钱岗、
2、反洗钱联系人、反洗钱操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第五条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第六条在对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制和摘抄时,复制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第七条在涉及有保密要求的反洗钱工作时,应当尽可能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备份数据库、凭证保管库及微机系统。第八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我行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第九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我行制度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制度由某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