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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doc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需方所在地 签定时间:2008年 12 月 30 日供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产 地合计数量(吨)交货期及数量(吨)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主焦煤贵州3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二、价格(含税价):基准指标名称基准指标标准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货款总金额(万元)灰 份(Ad)灰份10.5挥发份(Vdaf)2028硫份(S)硫份0.

2、75粘结指数(G)G75胶质层厚度(Y)Y15结算价格执行要求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质量标准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1、灰份10.5灰份10.5%每降0.1%加价0.5元/吨。10.5%灰份11.5%每增0.1%减价1元/吨。11.5%灰份12.5%每增0.1%减价3元/吨。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5元/吨。13.5%灰份14.5%,按基价的60%结算。灰份14.5%,按

3、基价的40%结算。2、硫份0.75硫份0.75%按基价结算0.75%硫份0.85%每增0.01%减价1元/吨0.85%硫份0.95%每增0.01%减价3元/吨0.95%硫份1.05%每增0.01%减价5元/吨1.05%硫份1.15%,按基价的60%结算硫份1.15%,按基价的40%结算3、粘结指数 G7570G75扣5元/吨;65G70扣10元/吨 60G65扣80元/吨;G60按基价的60%结算4、胶质层厚度 Y1511Y15扣2元/吨;9Y11扣10元/吨7Y9扣50元/吨;Y7按基价的60%结算5、挥发份(Vdaf)Vdaf在2028按基价结算Vdaf20或Vdaf28减价10元/吨四、

4、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货物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样申请视同认可需方检化验结果。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水城站、六盘水站、二塘站、滥坝站、六枝站、红果站、大湾站。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六、 货款的

5、结算及期限:1、保留水份为 7 %;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 1 %。2、铁路运输采取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发票一票办理结算。3、所供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开始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4、结算日期以货物到需方过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需方贵州主焦煤价格结算。七、违约责任: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质量扣款实行合并计算,直至扣完货款。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

6、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2、供方连续两月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约定事项: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当月政策执行。2、供方在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 50 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3、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

7、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签定地点:江西南昌 签定时间:2008-12-25供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品名称合计数量(吨)交货期及数量1月2月3月4月5月6月肥煤3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基准指标名称基准指标

8、标准结算基准单价(含税包到价)元/吨货款总金额(万元)灰分(Ad)Ad9.0%硫份(S)S1.9%挥发份(Vdaf)Vdaf37粘结指数(G)G95胶质层厚度(Y)Y25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质量指标(名称)波动情况考核(加减价)办法灰分(Ad)Ad8.5每减0.1加价0.5元/吨9.0Ad9.5每增0.1减价1元/吨9.5Ad10.5每增0.1减价3元/吨10.5Ad11.5每增0.1

9、减价5元/吨11.5Ad13按基价的60结算Ad13按基价的40结算硫份(S)1.90S2.00每增0.01减价1元/吨2.00S2.10每增0.01减价3元/吨2.10S2.20每增0.01减价5元/吨2.20S2.30按基价的60结算S2.30按基价的40结算粘结指数(G)90G95减价2元/吨85G90减价4元/吨80G85减价8元/吨G80按基价的60结算胶质层厚度(Y)22Y25减价2元/吨19Y22减价4元/吨16Y19减价8元/吨Y16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 下,需方可先

10、行安排卸车。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山家林。2、交货地点:。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1、保留

11、水份为7%;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

12、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 行政策执行。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

13、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4、 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2008-12-25供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品名称合计数量(吨)交货期及数量1月2月3月4月5月6月1/3焦煤90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

14、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基准指标名称基准指标标准结算基准单价(含税包到价)元/吨货款总金额(万元)灰分(Ad)Ad8.5%硫份(S)S0.55%挥发份(Vdaf)Vdaf37粘结指数(G)G75胶质层厚度(Y)Y15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质量指标(名称)波动情况考核(加减价)办法灰分(Ad)Ad

15、8.5每减0.1加价0.5元/吨8.5Ad9.5每增0.1减价1元/吨9.5Ad10.5每增0.1减价3元/吨10.5Ad11.5每增0.1减价5元/吨11.5Ad13按基价的60结算Ad13按基价的40结算硫份(S)0.55S0.65每增0.01减价1元/吨0.65S0.75每增0.01减价3元/吨0.75S0.85每增0.01减价5元/吨0.85S0.95按基价的60结算S0.95按基价的40结算粘结指数(G)60G75减价2元/吨55G60减价4元/吨50G55减价8元/吨G50按基价的60结算胶质层厚度(Y)11Y15减价2元/吨9Y11减价4元/吨7Y9减价8元/吨Y7按基价的60结

16、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 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邹城。2、交货地点:。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

17、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同时,需方保留退

18、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 行政策执行。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

19、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4、 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2008-12-25供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品名称合计数量(吨)交货期及数量1月2

20、月3月4月5月6月气肥煤48000800080008000800080008000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基准指标名称基准指标标准结算基准单价(含税包到价)元/吨货款总金额(万元)灰分(Ad)Ad9.0%硫份(S)S1.20%挥发份(Vdaf)Vdaf37粘结指数(G)G85胶质层厚度(Y)Y18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

21、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质量指标(名称)波动情况考核(加减价)办法灰分(Ad)Ad9.0每减0.1加价0.5元/吨9.0Ad10.0每增0.1减价1元/吨10.0Ad11.0每增0.1减价3元/吨11.0Ad12.0每增0.1减价5元/吨12.0Ad13.0按基价的60结算Ad13.0按基价的40结算硫份(S)1.20S1.40每增0.01减价1元/吨1.40S1.60每增0.01减价3元/吨1.60S1.80每增0.01减价5元/吨1.80S2.00按基价的60结算S2.00按基价的40结算粘结指数(G)75G85减价2元/吨70G75减价4元/吨65G70减价

22、8元/吨G65按基价的60结算胶质层厚度(Y)13Y18减价2元/吨11Y13减价4元/吨9Y11减价8元/吨Y9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 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

23、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穆庄、肥城、湖屯。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

24、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

25、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 行政策执行。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4、 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 本合同一式 八 份,供方执 一 份,需方执 七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2009年 01月 01日至 2009 年 06月

26、30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需方所在地 签定时间:2008年12月31 日供方: 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产地合计数量(吨)交货期及数量(吨)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无烟煤福建龙岩文翔洗煤厂3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二、价格(含税价):基准指标名称基准指标标准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货款总金额(万元)灰 份 灰 份12.5挥发份挥发份10硫 份硫 份0.8粒

27、 度粒 度40mm结算价格执行要求5、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6、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7、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质量标准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1、灰 份12.510.0灰份11.0每降0.1加价2元/吨11.0灰份12.0每降0.1加价1元/吨12.0灰份12.5按基价结算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2元/吨13.5灰份14.5每增0.1减价4元/吨14.5灰份15.0每增0.1减价8元/吨 15.0灰份16.0每增0.1减价16元/

28、吨灰份16.0按基价的20.0结算灰份10.0,按灰份10.0结算2、硫 份0.80.80硫份1.00每增0.01减价1元/吨1.00硫份1.10每增0.01减价2元/吨硫份1.10每增0.01减价10元/吨3、挥发份10挥发份10每增0.1减价2元/吨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货物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样申请视同认可需方检化验结果。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29、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坂尾、雁石。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1、保留水份为 7 %;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 1 %。2、铁路运输采取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发票一票办理结算。3、所供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开始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4、结算日期以货物到

30、需方过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需方无烟煤价格结算。七、违约责任:1、在供货过程中,如供方弄虚作假,查证属实,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供方该批货物总价值40的违约金,在货款中扣除。2、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质量扣款实行合并计算,直至扣完货款。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3、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4、供方连续两月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约定事项: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当月政策执行。2、供方在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 50 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3、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8、 本合同一式 捌 份,供方执 壹 份,需方执 柒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2009年 1月 1日至 2009 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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