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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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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需方所在地 签定时间:2008年 12 月 30 日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产 地 合计数量(吨) 交货期及数量(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主焦煤 贵州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 份(Ad) 灰份≤10.5% 挥发份(Vdaf) 20~28 硫份(S) 硫份≤0.75% 粘结指数(G) G≥75 胶质层厚度(Y) Y≥1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 质量标准 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 1、灰份≤10.5% 灰份≤10.5%每降0.1%加价0.5元/吨。 10.5%〈灰份≤11.5%每增0.1%减价1元/吨。 11.5%〈灰份≤12.5%每增0.1%减价3元/吨。 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5元/吨。 13.5%〈灰份≤14.5%,按基价的60%结算。 灰份>14.5%,按基价的40%结算。 2、硫份≤0.75% 硫份≤0.75%按基价结算 0.75%〈硫份≤0.85%每增0.01%减价1元/吨 0.85%〈硫份≤0.95%每增0.01%减价3元/吨 0.95%〈硫份≤1.05%每增0.01%减价5元/吨 1.05%〈硫份≤1.15%,按基价的60%结算 硫份>1.15%,按基价的40%结算 3、粘结指数 G≥75 70≤G<75扣5元/吨;65≤G<70扣10元/吨 60≤G<65扣80元/吨;G<60按基价的60%结算 4、胶质层厚度 Y≥15 11≤Y<15扣2元/吨;9≤Y<11扣10元/吨 7≤Y<9扣50元/吨;Y<7按基价的60%结算 5、挥发份(Vdaf) Vdaf在20~28按基价结算 Vdaf<20或Vdaf>28减价10元/吨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货物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样申请视同认可需方检化验结果。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水城站、六盘水站、二塘站、滥坝站、六枝站、红果站、大湾站。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 7 %;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 1 %。 2、铁路运输采取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发票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开始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货物到需方过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需方贵州主焦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质量扣款实行合并计算,直至扣完货款。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2、供方连续两月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当月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 50 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江西南昌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肥煤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9.0% 硫份(S) S≤1.9%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95 胶质层厚度(Y) Y≥2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8.5% 每减0.1%加价0.5元/吨 9.0%<Ad≤9.5% 每增0.1%减价1元/吨 9.5%<Ad≤10.5% 每增0.1%减价3元/吨 10.5%<Ad≤11.5% 每增0.1%减价5元/吨 11.5%<Ad≤13%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1.90%<S≤2.00% 每增0.01%减价1元/吨 2.00%<S≤2.10% 每增0.01%减价3元/吨 2.10%<S≤2.20% 每增0.01%减价5元/吨 2.20%<S≤2.30% 按基价的60%结算 S>2.30%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90≤G<95 减价2元/吨 85≤G<90 减价4元/吨 80≤G<85 减价8元/吨 G<80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22≤Y<25 减价2元/吨 19≤Y<22 减价4元/吨 16≤Y<19 减价8元/吨 Y<16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 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山家林。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7%;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 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 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3焦煤 90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8.5% 硫份(S) S≤0.55%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75 胶质层厚度(Y) Y≥1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8.5% 每减0.1%加价0.5元/吨 8.5%<Ad≤9.5% 每增0.1%减价1元/吨 9.5%<Ad≤10.5% 每增0.1%减价3元/吨 10.5%<Ad≤11.5% 每增0.1%减价5元/吨 11.5%<Ad≤13%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0.55%<S≤0.65% 每增0.01%减价1元/吨 0.65%<S≤0.75% 每增0.01%减价3元/吨 0.75%<S≤0.85% 每增0.01%减价5元/吨 0.85%<S≤0.95% 按基价的60%结算 S>0.95%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60≤G<75 减价2元/吨 55≤G<60 减价4元/吨 50≤G<55 减价8元/吨 G<50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11≤Y<15 减价2元/吨 9≤Y<11 减价4元/吨 7≤Y<9 减价8元/吨 Y<7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 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邹城。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 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 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气肥煤 4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9.0% 硫份(S) S≤1.20%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85 胶质层厚度(Y) Y≥18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9.0% 每减0.1%加价0.5元/吨 9.0%<Ad≤10.0% 每增0.1%减价1元/吨 10.0%<Ad≤11.0% 每增0.1%减价3元/吨 11.0%<Ad≤12.0% 每增0.1%减价5元/吨 12.0%<Ad≤13.0%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0%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1.20%<S≤1.40% 每增0.01%减价1元/吨 1.40%<S≤1.60% 每增0.01%减价3元/吨 1.60%<S≤1.80% 每增0.01%减价5元/吨 1.80%<S≤2.00% 按基价的60%结算 S>2.00%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75≤G<85 减价2元/吨 70≤G<75 减价4元/吨 65≤G<70 减价8元/吨 G<65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13≤Y<18 减价2元/吨 11≤Y<13 减价4元/吨 9≤Y<11 减价8元/吨 Y<9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 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穆庄、肥城、湖屯。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 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 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一式 八 份,供方执 一 份,需方执 七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2009年 01月 01日至 2009 年 06月 30日。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需方所在地 签定时间:2008年12月31 日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产地 合计数量(吨) 交货期及数量(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无烟煤 福建龙岩文翔洗煤厂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 份 灰 份≤12.5% 挥发份 挥发份≤10% 硫 份 硫 份≤0.8% 粒 度 粒 度<40mm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5、 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6、 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7、 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 质量标准 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 1、灰 份≤12.5% 10.0%≤灰份<11.0%每降0.1%加价2元/吨 11.0%≤灰份<12.0%每降0.1%加价1元/吨 12.0%≤灰份≤12.5%按基价结算 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2元/吨 13.5%<灰份≤14.5%每增0.1%减价4元/吨 14.5%<灰份≤15.0%每增0.1%减价8元/吨 15.0%<灰份≤16.0%每增0.1%减价16元/吨 灰份>16.0%按基价的20.0%结算 灰份≤10.0%,按灰份=10.0%结算 2、硫 份≤0.8% 0.80%<硫份≤1.00%每增0.01%减价1元/吨 1.00%<硫份≤1.10%每增0.01%减价2元/吨 硫份>1.10%每增0.01%减价10元/吨 3、挥发份≤10% 挥发份>10%每增0.1%减价2元/吨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供方货物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样申请视同认可需方检化验结果。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坂尾、雁石。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 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 7 %;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 1 %。 2、铁路运输采取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铁路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发票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开始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货物到需方过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需方无烟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在供货过程中,如供方弄虚作假,查证属实,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供方该批货物总价值40%的违约金,在货款中扣除。 2、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质量扣款实行合并计算,直至扣完货款。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 4、供方连续两月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当月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否则,按降价 50 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8、 本合同一式 捌 份,供方执 壹 份,需方执 柒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2009年 1月 1日至 2009 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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