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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doc

1、 新乡市餐饮行业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2007年3月21日 平等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餐饮协会代表 序号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1 韩捐献 新乡市餐饮协会 会 长 新乡市商务局 副局长 2 石燕军 新乡市餐饮协会 副会长 新乡市美京酒店 总经理 3 麻风林 新乡市餐饮协会 副会长 新飞大酒店 餐饮部经理 4 周金炜 新乡市餐饮协会 副秘书长 新乡市黄河宾馆 总经理 5 李自立 新乡市餐饮协会 副秘书长 新乡市国际饭店 6 丹胜利 新乡市九州宾馆

2、 记录员 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 1 朱世峰 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主席 新乡市商务局 工会主席 2 李连山 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副主席 新乡市黄河宾馆 工会主席 3 张喜祥 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副主席 新乡市国际饭店 工会主席 4 李 宪 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员工代表 新乡市九州宾馆 工会委员 5 曹维华 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女工委员 新乡市朝歌园大酒店 工会办主任 6 杨青枝 新乡市美京酒店 记录员 新乡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机制的转变,在企业内部建立公平、公正、合

3、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经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有关职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职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职工岗位工资标准:在科学进行职位分析、岗位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职工所在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岗位工资;根据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效益工资。 (1)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

4、店部门经理岗位工资不低于1000元/月。 (2)二星级以下酒店部门经理岗位工资不低于750元/月。 (3)中级餐饮服务员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500元/月。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只要付出了正常劳动,执行不低于每月400元的工资标准。 3、职工工资目标为:2007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较上年增长5%以上。 4、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按时向全体职工进行支付。 5、因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加点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5、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实行轮班制的职工,其轮班工作日是社会休息日的,仍按正常工作日计算工时和工资。 6、职工夜班津贴最低不低于5元/班。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职工在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病假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生活费,最低不低于320 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因私事请假,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因工负伤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9、为了充分体现各种生产要素平等

6、获得合理收益的权利,建立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在税后利润分配中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10、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确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执行。由于职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企业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

7、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大会(职代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

8、争议,首先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每年三月份由双方代表,根据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协商调整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十七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备案各一份,餐饮行业协会、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存档各一份,各企业工会和企业方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1年,自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0日止。双方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内,应重新协商做好修订、续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上条款经平等协商双方代表确认无误。 新乡市餐饮协会代表 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 2007年3月2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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